广东禾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广东禾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800吨农药原药和年产800吨化学中间体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广东禾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拟投资约2.382亿元(环保投资约3250万元),选址乳源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广东禾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现有地块内,新建年产8800吨农药原药和年产800吨化学中间体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占地面积约67269.63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甲类车间B,建设年产800吨2-甲基-4-三氟甲基-1,3-噻唑-5-甲酸中间体(噻唑酸,350吨外售,450吨为中间产品进一步合成噻呋酰胺)和年产1000吨噻呋酰胺原药联产生产线;新建甲类车间C,建设年产2000吨氟啶虫酰胺原药生产线;新建甲类车间D,建设年产800吨苯酰菌胺原药生产线;新建甲类车间E,建设年产2000吨乙氧呋草黄原药生产线;新建甲类车间F,建设年产3000吨丙硫菌唑原药生产线;新建年产副产品5873.559吨31%盐酸(外售1000吨,其余回用)、1699.795吨亚硫酸钠回收生产线。本项目新增劳动定员200人,年工作300天,实行每天3班每班8小时工作制。
本项目已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212-440232-04-01-833157)。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乳源分局初审意见和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基本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明管铺设的原则建设给排水及废水处理系统。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和废水处理方案,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本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本项目废水常规污染物(pH、CODcr、BOD5、氨氮、总氮、SS、氟化物、全盐量)排放执行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不含盐废水接管水质标准,特征污染物(AOX、挥发酚、硫化物、甲苯、甲醛)排放执行《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表1直接排放标准限值。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废水常规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严者;特征污染物排放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2016) 表1直接排放限值、《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中表1直接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1直接排放限值、《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表1直接排放标准限值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2020年修改单表1直接排放标准限值的严者。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甲类各车间(B、E、D、F、C)生产废气TVOC、NMHC、氯气、氯化氢、甲醛、苯系物、氟化氢、氰化氢、氨排放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 1 中化学原药制造、农药中间体制造和农药研发机构工艺废气标准;硫化氢排放参照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中废水处理设施废气标准;二氧化硫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废水处理站废气NMHC、氨、硫化氢、氯化氢、苯系物、甲醛、TVOC排放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中废水处理设施废气标准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者。
本项目须采用全密封生产设备,并严格落实液体物料管道密闭输送、污水池密闭负压等措施,强化车间及储罐无组织废气集气收集,最大限度避免“跑冒滴漏”,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外溢污染,确保厂界氯气、氯化氢、甲醛、氰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3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4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严者;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限值;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本项目实施后,新增废气污染物VOCs排放30.628吨/年、其总量替代指标由乳源东阳光亲水箔减排项目中替代。
本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污染物收集、治理效率不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同时,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不低于51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建设单位应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用地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对象。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动态变化,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分区采取防渗措施。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须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运营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六)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应合理布设足够容量的初期雨水池及事故应急池,并严格落实防渗漏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风险事故应急监测,确保非正常工况下初期雨水、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事故的发生。项目涉及剧毒化学品的贮存及使用应严格按照《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要求执行,涉及氰化氢和氯气的反应釜及管道周围须设置有毒气体在线监测仪,并设置专项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计划。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
(八)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你单位在建设期和营运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同时,须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不断优化提升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强化泄露点排查检测及修补工作,避免异味扰民。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六、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乳源分局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 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乳源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