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部门频道栏目 >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 通知公告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智能模具和精密模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韶环审〔2024〕47号)

时间:2024-08-27 18:21:07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韶关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韶关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智能模具和精密模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韶关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拟投资20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0万元),选址韶关市莞韶产业园浈江片区比亚迪大道1号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内(地理坐标:东经113°33'3.899",北纬24°55'23.844")实施新能源汽车智能模具和精密模塑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通过调整电炉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模式实现冲压模具生产线的产能翻倍,并新增冲压模具调试生产线、智能装备模具生产线及新能源汽车精密模塑模具生产线。本项目总占地190000平方米,拟新建7、10、13、14和15号厂房和配套废气处理措施,11、12号厂房及其余办公、生活设施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均依托现有工程。

  本项目建成后,新增冲压模具产能25000吨/年、智能夹具产能2400套/年、智能模具产能18000吨/年、精密注塑件产能1200万件/年和精密注塑模具产能2500套/年,新增劳动定员1700人,均在厂区内食宿,实行每天两班每班10小时工作制,全年工作300天。

  本项目已获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303-440200-04-02-186213和2306-440200-04-02-475488。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得排放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排放标准后排入韶关市铣鸡坑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同时,项目应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项目污水渗入地下水层。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冲压模具制造生产线的颗粒物、喷漆产生的NMHC及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浇注工序产生的NMHC、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智能装备模具生产线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排放限值;NMHC、TVOC有组织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精密模塑模具生产线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相应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

  落实废气收集措施,严控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冲压模具制造生产线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NMHC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其余生产线无组织排放的NMHC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同时,加强厂界无组织废气管控,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严者。

  本项目建成后新增排放颗粒物43.31t/a、挥发性有机物7.52t/a,其中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替代指标由韶关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一企一策”减排量中替代。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须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妥善暂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余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五、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浈江分局负责。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