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高质量的专家库,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我市环保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对专家库的管理,推进环保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依据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的原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评估与评审,是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既定程序,对环保相关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和管理,由各方面专家组成,为全市环保产业发展提供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旨在为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案评审等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条专家库成员主要由我市及外地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专家入库采用中心邀请制、自荐制与单位推荐制相结合的方式,所有入库专家均需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并进行严格筛选与审核。
第二章 专家遴选
第六条拟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作风正派、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履行职责;
(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掌握环评技术导则和环保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从事相关专业或行业工作5年以上并一般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身体健康,能够参与现场踏勘等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紧缺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超70岁);
(六)无学术不端、犯罪、严重违法违纪记录,无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近两个记分周期无失信信用记录。
(八)申请入库前1年内,无被通报批评、暂停专家资格等不良行为记录,无因业务水平、工作态度或廉洁自律问题在全国联网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出库的记录。
(九)申请入库前5年内,无因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被调整出库的。
第七条入库专家需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关科研成果和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照片1张;
(二)填写《评审专家推荐(自荐)表》纸质文件(需个人署名),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退休人员除外);
(三)本人签署的承诺书;
(四)采取单位推荐的,提交推荐单位书面推荐意见(需加盖公章)。
(五)通过全国联网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平台提出入库申请的,应按该平台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第八条满足入库条件要求的专家,经资格初审、中心审核通过后可纳入专家库。
第九条专家选取原则
(一)参加项目环评或规划环评技术评审的本地专家,应根据专业需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项目环评或规划环评较敏感或市内专业紧缺的专家,在专家库中针对性选取市外专家,电话确认专家参会。
(三)其他环保业务咨询,在专家库内优先选取熟悉我市行业情况、了解项目背景的专家,如有需要也可选取市外专家。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和退出专家库;
(二)对评审项目的知情权与独立发表评审意见的权利;
(三)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专家库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具体、明确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意见负责;
(二)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有关人员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中心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严格遵守保密法规,执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转交他人或者外传国家秘密、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评审工作的有关情况;
(四)严格遵守回避规定。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技术评审工作,须主动提出回避;
(五)接受中心组织的专家培训,在参与技术评审活动期间接受中心的监督、考核和管理;
(六)承担环评文件评审工作时,及时提交由本人签名的个人评审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专家个人应于项目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联网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平台按要求规范填写并上传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
(七)严格遵守廉洁要求
①严禁收受建设单位或编制单位馈赠的礼品、报销应由专家个人负担的费用,或参加其组织的旅游、营业性娱乐活动;
②不得向建设单位或编制单位作出暗示或承诺,不得以技术评审名义干预建设单位或编制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
(一)中心为入库专家建立信息档案,按照所擅长的行业、专业、环境影响要素等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专家信息变更情况及时对专家库进行信息更新与调整。
(二)中心及时对入库专家参与技术评审活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等方面情况,在全国联网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平台对专家进行日常考核。
(三)中心对专家入库、选取、使用、评价、出库等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专家库。
(四)对于库内专家,拟作暂停评审资格或调整出库处理的,经初审、中心审议同意后实施。
(五)专家抽取可采用随机抽取或针对性选取两种方式,在市生态环境局纪委监督下抽取。
(六)一般情况下,根据项目环评或规划环评涉及的专业、行业、地域、区域、流域、海域、环境影响要素等方面条件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遇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针对性选取方式选取专家。原则上同一批次参与评审的任何两位专家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同类项目打捆评审的,可使用同一批专家。涉密项目专家可不从专家库内抽取。
(七)专家的抽取使用严格执行回避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须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①本人参与过该项目报告编制、评审或咨询的;
②本人与该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或该报告编制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③所在单位牵头或参与编制该项目环评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设计文件等的;
④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与该项目建设单位或该报告编制单位存在法律纠纷的;
⑤其他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活动公平、公正开展的情形。
(八)专家联系与聘请,应按照管理操作流程严格执行,并进行留痕,做到相关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管理及使用专家库的相关人员应对专家库中的专家信息保密,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敏感隐私信息和资料。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入库专家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存在信用记分的,自产生该信用记分的记分周期起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暂停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四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6个月评审专家资格或调整出库;调整出库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①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②与建设单位、报告编制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事先知情但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③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
④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⑤未经同意,以中心评审专家的身份接受媒体采访或者在媒体上公开发表个人观点的。
第十五条 入库专家作为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或主要编制人员被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列入失信“黑名单”、限期整改名单的,调整出库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十六条 存在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