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你单位报来的《广东省粤北区域应急救援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拟投资约45957万元(环保投资约994.7万元,占比2.16%),选址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西林村委朱屋村小组,原广东省705地质队地块位置(占地面积约254892.14m2),建设广东省粤北区域应急救援中心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航空应急救援功能区、广东消防机动队伍驻防功能区、应急救援装备储运功能区和其他附属配套建筑。其中,航空应急救援功能区占地面积96728.27m2,建筑面积9395m2,包括跑道、停机坪、机库及其他航空保障相关设施,机场参照B类机场建设,主要考虑应急救援直升机飞行,不对公众开放;广东消防机动队伍驻防功能区占地面积139461.87m2,建筑面积29049m2,包含业务技术大楼、轮训队伍营房、常驻队伍营房、中心备勤楼、生活保障楼、综合训练馆、特种车库、地下室及人防、开关房及发电机房,可满足500人广东消防机动队伍驻勤需要和项目所需业务需要;应急救援装备储运功能区占地面积18702.00m2,建筑面积7502m2,包含应急救援配套仓库1栋主要建筑;其他附属配套建筑主要包括基地入口大门及门卫室(2间),建筑面积400m2。本项目按500名广东消防救援机动队伍官兵驻防需求进行设计,工作制度为一班制,年工作365天,正常情况下,白天07:00-19:00进行飞行活动,夜间不作业;紧急情况下,森林防火、应急救援工作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变化。
本项目已取得《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粤北区域应急救援中心项目项目建议书的复函》(粤发改投审〔2024〕10号),项目代码:2212-440205-25-01-630534。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初审意见和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基本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包含运动场馆人员污水)、车辆冲洗废水及泳池污水。其中,泳池污水部分回用于场区绿化浇灌和道路广场浇洒,部分作为清净下水排入雨水管网;生活污水中的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一起采用三级化粪池进行预处理,车辆冲洗废水采用沉淀池进行预处理,上述废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较严者后排至大塘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飞行区初期雨水经周围排水沟收集后引至场区东北侧的隔油沉淀、消毒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回用于广东消防机动队伍驻防功能区水域训练场补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飞机尾气、汽车尾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撬式加油站采取油气回收等措施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其废气排放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食堂油烟经净化处理后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要求;备用柴油发电机尾气经发电机房专用的排烟管道引至楼顶排放,其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的相关要求。同时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确保本项目场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限值,场界NMHC无组织排放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本项目建成后,新增氮氧化物排放0.977t/a、非甲烷总烃排放0.2455t/a。其中氮氧化物总量控制指标由韶关市柏林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异地重建项目中替代,VOCs(非甲烷总烃)总量控制指标由广东五联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项目中替代。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的污水管道、污水处理设施、加油站、事故应急池、危废暂存间等区域应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最大限度避免项目运营对地下水水质及土壤造成影响。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本项目在无直升机飞行情况下场界噪声运营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同时,采取在直升机上安装自适应旋翼系统、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规划部门合理规划机场周围土地开发、设置噪声控制区、对噪声预测超标的敏感点安装隔声门窗等措施,并开展营运期噪声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合理调整噪声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减缓机场飞机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周围受飞机噪声影响的区域满足《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的相关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营运期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植被恢复、绿化及动物保护措施。营运期应加强场区绿化,并采取生态驱鸟、进行机场内鸟类栖息环境综合整治、根据鸟类迁徙期调整飞行计划、开展鸟情调查和鸟类监测研究等措施,加强对鸟类保护。
(七)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强化环境管理和污染监测,落实贮存和管理的预防处置措施,防止环境事故发生。合理布设事故应急池,严格落实防渗漏措施。建设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项目潜在的环境风险,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事故的发生。
(八)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
(九)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你单位在建设期和营运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六、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