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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有调整
公积金可贷额度提高为账户余额12倍

时间:2023-04-15 13:39:43 来源:韶关日报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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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4月14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近日出台了《关于执行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与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公积金账户余额执行倍数有关规定,明确公积金可贷额度与账户余额的执行倍数。  

  《通知》明确,2023年4月10日起,在最高贷款限额内,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与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的规定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2倍执行。执行时间按照公积金贷款审核通过的时间为准。

  《通知》指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是计算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涉及人才贷款政策的,人才一方(本人)住房公积金额度与账户余额倍数执行人才贷款政策的倍数规定,非人才一方执行普通贷款的倍数规定。具体而言,在2023年6月30日前,“丹霞英才”“高层次人才”等人才在本市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人才贷款最高限额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按照25倍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按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12倍计算贷款额度,可贷额度是存在上限的。在最高贷款限额内具体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购房情况、还款能力、信用情况、公积金账户余额等确定。以首套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例,一人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两人及以上共同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当申请人按照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规定计算可贷额度低于最低贷款额度保障的,在同时满足其他额度计算规定的情况下,可按最低贷款额度保障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借款人不能同时满足其他额度计算规定,不能享有最低贷款额度保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当我市资金流动性情况发生变化达到新的倍数执行区间时,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与公积金账户余额执行倍数的通知》(韶公积金委〔2023〕4号)有关规定调整执行倍数并对外公布实施。(转载韶关日报 冯兆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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