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更好地为广大参保人员服务,市医保局制定《韶关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主要内容遵循国家、省相关文件确定的原则,在保持总体内容和框架不变的情况下,结合我市实际,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办法》共7章48条,包括总则、定点的申请和确定、运行管理、经办管理服务、动态管理、监督、附则等内容。政策主要对协议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明晰了管理权责和义务,同时简化了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的申请条件,并明确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定点的时限。《办法》规定,零售药店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申请医保定点,医保经办机构的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切实适应了医保新形势,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转载韶关日报 曾卓)
(严禁第三方复制和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