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23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450元/人·年提高至490元/人·年(具体分担比例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其中新增财政补助中的50%(人均20元)用于大病保险。
二、调整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180元/人·年提高至220元/人·年。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在2018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完成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做到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医保。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有关规定,根据部门职责做好调整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相关工作。
四、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后,市人社局要结合《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有关规定,制定合理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报销封顶线、普通门诊统筹等医保待遇相关政策,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实现“一站式”结算。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