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6月起,我市将按照省人社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9号)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且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值得注意的是,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除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外,各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如用人单位违反《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转载韶关日报 曾卓 刘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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