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
  •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博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服务 > 民生关注 > 社会保障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改革后更惠民
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与改革前基本持平

时间:2023-03-22 10:27:12 来源:韶关日报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改革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减少了吗?”“改革后个人账户的钱从哪里来?”“医保个人账户的钱能提现吗?”《韶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施行至今已3个月有余,市民群众对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改革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情况有多种疑问,近日,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此次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改革,大多数统筹地区下调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提高了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待遇。但我市在大幅提高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待遇的情况下,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并未下调,与改革前基本持平。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来源根据职工在职和退休有所不同。其中,在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医保费100%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医保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退休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固定定额划入,我市目前的划入标准为121.9元/月。  

  该负责人介绍,当参保人出现特殊情况时,个人账户资金可按规定处理。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其划转,特殊情况无法转移时可以划入本人银行账户。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本人银行账户。在参保期间应征入伍,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参保人员死亡的,经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划入本人银行账户,或者按规定继承。参保人员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转载韶关日报 范琳珍)

  (严禁第三方复制和转载)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