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向各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发布补缴缓缴医保费的提醒,2022年7月至9月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最迟应在2023年3月底前补缴。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规定,为不影响单位医疗保险待遇,尚未缴纳2022年7月至9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在2023年3月31日前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完成费款缴纳。
市医保局提醒,逾期未缴纳的,税务部门将自2023年4月1日起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同时医保部门将自2023年4月1日起暂停支付该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从补缴完成后的次月起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转载韶关日报 范琳珍)
(严禁第三方复制和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