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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治疗费用如何报销?
我市三部门明确——由医保和财政实施全额保障

时间:2023-01-14 10:16:11 来源:韶关日报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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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1月13日从市医保局了解到,日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联合制定印发了《转发国家和省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即2023年1月8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据悉,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国家、省相继出台了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  

  我市印发通知明确,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留观、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基础病、合并症、并发症等费用),延续前期特殊医疗保障政策,由医保和财政实施全额保障。  

  通知指出,在新冠患者门急诊治疗方面,新冠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保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以及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照70%报销比例支付,不纳入参保人普通门诊年度支付限额,不受普通门诊选点限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参保人,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医保基金与医疗机构按项目付费,单列结算。参保患者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保障。  

  此外,通知要求优化经办管理、做好便民服务,加快信息系统改造,增加“新冠门诊”医疗类别,实现“新冠门诊”医疗费用市内直接结算,推进省内跨市“新冠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对于有意愿且具有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可将其临时纳入医保定点收治医院范围,签订临时专项医保协议,满足新冠感染患者救治需求。(转载韶关日报 范琳珍 张早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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