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2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韶府〔2018〕24号)要求,为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1089元/月调整为1269元/月。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