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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13类人群可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时间:2022-10-14 11:44:18 来源:韶关日报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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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近日,市人社局印发《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相关人员认定范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等分别进行明确规定。办法自2022年8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明确,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已办理失业登记、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所列条件的13类人群可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在《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基础上将“本市户籍”调整为“本省户籍”,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办法》指出,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窗口)提出申请,填写《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按不同的人员类别提供相应材料原件及相应复印件。  

  《办法》规定,各县(市、区)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情形的,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予以退出。就业困难人员退出后情况发生变化,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认定。结合工作实际,《办法》规定了10种退出情形。同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服务,落实帮扶措施,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迅速实施Ⅰ级就业帮扶,对认定1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Ⅱ级就业帮扶,对认定2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且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Ⅲ级就业帮扶。  

  《办法》详细内容及业务联系方式可登录韶关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网(https://rsj.sg.gov.cn/)或关注韶关人社微信公众号查看。接下来,市人社部门将进一步简化优化办事程序,加强动态跟踪,更加准确掌握就业困难群体的期盼需求,着力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延伸阅读:

  问:为什么要出台《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答:《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到期,且办法中帮扶措施不够完善,亟需修订完善,为做好政策衔接,市人社局组织修订出台《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旨在明确标准规范,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提供依据。  

  问: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如何实施?  

  答: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问: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  

  答: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已办理失业登记、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所列条件之一可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的残疾人员。  

  3.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4.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家庭成员人数达到2人及以上)人员。  

  5.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脱贫人口。  

  6.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7.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以上(含1年)人员。  

  8.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9.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0.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1.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12.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13.韶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问: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窗口)提出申请,填写《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按不同的人员类别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相应复印件:  

  1.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4.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原属贫困家庭证明材料以及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5.失地农民,提供村集体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材料;  

  6.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7.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8.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9.退役军人,提供退出现役证明材料;  

  10.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户口簿、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医院诊断证明材料;  

  另外,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人员,在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除提供对应类别人员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  

  问:就业困难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不再列入认定范围?  

  答: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入认定范围:  

  1.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4.6个月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或终止就业需求的,或主动提出要求退出认定的;  

  5.已实现就业创业或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6.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7.被判处刑罚的;  

  8.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9.被查实确认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  

  10.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转载韶关日报 刘焕宇)

  (严禁第三方复制和转载)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