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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009.组织民间互助会,非法吸资千余万

时间:2024-01-30 09:39:14 来源:长沙打非专线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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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大群众务必提高风险意识,善于思考和分析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行为,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收益、无风险”等所谓的投资项目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谨防受骗,避免个人财产遭受损失。

  销售非法理财产品致百人财产受损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林某某担任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福州成立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聘用陈某某等人担任副总经理。

  该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金交所的理财产品、保理产品、P2P、基金、私募股权等为由,通过召开产品推荐会、亲友介绍、以老带新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吸收资金,并承诺高额回报。截至案发,该分公司共向102名投资人吸收钱款共计8400万余元,造成损失共计830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二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责令两被告人将违法所得退赔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一些不法分子抓住部分人群寻求投资高回报和辨别能力差等特点,以各类“理财产品”“养老服务”“私募基金”等为名实施新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广大群众的权益。广大群众在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前,要多思考、勤咨询,切勿被高额回报蒙蔽了双眼。

  组织“做会”非吸资千万元

  基本案情:2019年3月起,张某某在晋安区某小区内组织民间互助会(俗称“做会”),诱使周边居民参与。张某某先后组织六班会,每班会“会脚”人数在64至100人不等,金额为1000元,目前均已倒会。经审计,张某某向韩某某等56名“会脚”收取会钱1298.6万余元,造成“会脚”经济损失1010.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98.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返还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近几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防范能力不足或亲友之间讲感情的人性弱点,持续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一旦“倒会”,将产生一系列财务危机和连锁反应。希望广大群众擦亮双眼,通过正规渠道进行存款理财,保障资金安全。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