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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扩围政策解读:八类特定群体纳入工伤保障范围

时间:2021-04-05 11:06:48 来源:韶关日报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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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省出台《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等8类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并从2021年5月起试行。

  为此,笔者走访了市人社局,就具体的政策内容进行深入解读。

  问:《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广东省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已依法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目前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超过3800万人,约占全国1/7,居全国首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实习学生、村居两委人员等未建立劳动关系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但其工伤保障需求较为迫切,从业单位工伤风险也亟需有效化解。

  问:纳入保障范围人员是哪8类群体?

  答:1.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2.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

  3.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

  4.单位见习人员;

  5.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等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6.村(社区)两委人员(主要包括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以及有关工作人员);

  7.新业态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提供网约车、外卖或者快递等劳务的);

  8.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在组织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提供上述志愿服务并已按规定注册的志愿者。

  问:从业单位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自愿选择还是强制要求?

  答:《办法》规定从业单位可按“自愿参保”原则选择为未建立劳动关系的8类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是说,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由从业单位遵循“自愿”原则可选择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办法明确,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属于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范围。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方式。

  问:缴费费率和基数是多少?

  答:(缴费费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从业单位和村(社区)两委其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规定执行。

  (缴费基数)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与300%范围之内(2021年4月至6月是4053.6元-20268元,2021年7月1日起按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可根据其月劳动报酬或者月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予以申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执行时间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

  问:从业单位如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答: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原则,以上8类特定人员可由其所在平台企业、从业单位自愿在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部门,为其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缴费所需资金由单位负责,参保要求执行实名制。从业单位申

  请办理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时,应以电子或纸质形式承诺遵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告知其参保的从业人员有关工伤保险权利义务,作出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事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村(社区)两委人员:可由村(社区)两委作为参保单位,也可由所在乡、镇(街道)相关机构作为参保单位,统一在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实习生:可由所在从业单位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如果派往外省实习且当地未实施实习学生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也可由所在学校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问:参保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答:1.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其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次日起生效;

  2.未按规定缴费的期间工伤保险关系暂不生效,自实际缴费次日起生效。

  注意: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不实施补申报、补缴或者退费。

  问: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障需求。

  答:1.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同时从业的,各从业单位可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同时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允许其他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3.同一个月内从业人员在不同单位之间流动的,各单位均应当为其缴纳该月度工伤保险费;

  4.因工死亡的参保从业人员,参保单位在其死亡当月应缴纳工伤保险费,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再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参保特定从业人员的工伤待遇权利。

  答:特定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后,与劳动关系人员一样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1.一至四级伤残从业人员。伤残津贴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不双重享受”和“待遇就高补差”原则处理;

  2.五至十级伤残从业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其申请而核发,在未领取期间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基金支付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在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其工伤保险关系终结。

  3.其他情形。一是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工伤人员近亲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种。二是雇佣期、用工协议期、服务期、实习见习期或者任职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问:从业单位与特定从业人员之间的待遇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处理?

  答: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相关待遇费用,由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协商解决,也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其双方伤亡赔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办法》也鼓励从业单位在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为从业人员提供更好保障。

  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有哪些相关责任事项?答: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办法》明确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依法处理,追究相关单位、人员骗保法律责任。(转载韶关日报  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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