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6日至10月28日,市司法局在市政府网站就《韶关市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条例(送审修改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意见。期间未收到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反馈意见,仅收到市生态环境局和新丰县人民政府反馈意见2项。特此公告如下:
韶关市司法局
2020年11月2日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韶关市司法局关于征求《韶关市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条例(送审修改稿)》意见的公告
2020年9月16日至10月28日,市司法局在市政府网站就《韶关市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条例(送审修改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意见。期间未收到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反馈意见,仅收到市生态环境局和新丰县人民政府反馈意见2项。特此公告如下:
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第二条第二款“农村饮用水源”修改为“是指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之外,利用乡镇及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 | 未采纳。理由是乡镇及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基本已划入水源保护区,已按照《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规定保护和管理。 |
2 | 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利益方协商补偿事宜” | 未采纳。理由是原条文表述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
韶关市司法局
2020年11月2日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韶关市司法局关于征求《韶关市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条例(送审修改稿)》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