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外事侨务局2014年行政审批实施和
监督管理情况评价公告
根据《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和有关要求,现公告本单位2014年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欢迎您客观、真实地对是否存在以下问题进行反映:
1.没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条件进行审批的;
2.实施了《韶关市人民政府2014年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之外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3.没有公开公示审批主体、依据、条件、申请材料、收费标准、申请示范文本、咨询投诉方式或公开公示不明确的;
4.受理程序不规范,要求多次补正申请材料的;
5.擅自增减行政审批环节、条件的;
6.不能按期限办理行政审批,不能及时、客观地调查处理投诉举报的;
7.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礼物、好处的;
8.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人员、组织提供的服务的,或者要求申请人参加不必要的付费培训、会议等的;
9.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事项,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人员、组织的;
10.不必设立行政审批,可以取消、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调整由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自律管理、通过技术标准或管理规范能有效管理的。
如您认为在行政审批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其他问题,欢迎一并提出意见建议。我们将对您反映的情况和您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感谢对我局行政审批评价工作的大力支持!
附件:韶关市外事侨务局2014年行政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
举报电话:12310
来信地址:韶关市风度北路75号市政府大楼10楼 韶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检查科(收)
邮编:512002
电子邮箱:sgjdjck@163.com
韶关市外事侨务局
2015年3月17日
本公告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
附件:
韶关市外事侨务局2014年行政审批实施
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
市编办:
根据《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年度报告和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单位2014年行政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现有事项及办理情况。
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韶关市人民政府2014年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件,我局现有一项非行政许可事项,为“华侨回国定居审批”事项。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于2013年12月正式由公安部门移交给侨务部门办理,根据省侨办粤[2013]58号文件通知要求,从2013年12月到2014年12月为试行阶段。由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申请人所递交的材料几乎都涉及到个人隐私,如国外婚姻、国内外房产、银行账号、单位、家属等情况信息,容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此项工作由县级侨务部门受理,市级侨务部门实施审批,侨务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必须经过两级(市、县)公安部门审批并提出意见,甚至有些还需要国外认证的还要与驻外使领馆沟通,涉及的部门较多,时间上较难保证,因此,此项工作没有进驻网上办事大厅。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局没有收到1例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的申请。
(二)依法实施情况。我局严格按照程序办事,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条件。
(三)公开公示情况。目前,华侨回国定居办理还处于试行阶段,国务院侨办尚未下发正式的文件和政策,因此,我局尚未公开公示相关办理申请的材料。
(四)监督管理情况。我局积极加强对行政审批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到目前为止没有收到任何举报投诉。
(五)实施效果情况。由于我局尚未收到1例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的申请,预计能达到设立行政审批时的效果。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目前,我市还没有收到1例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的申请,所存在的问题暂时无法估计。此外,现阶段还处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试行阶段,正式的文件以及程序还没有下发,因此,没有我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指导依据。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及有关建议
在国务院侨办实施正式文件后,我局将加强上下联动,密切与上级部门的联系,加强对各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办)的业务指导,及时解决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同时,迅速研究学习正式文件的精神和政策,尤其是加强各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办)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公开公示办理申请的有关材料,确保我市的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