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韶关市人民政府2014年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韶府〔2014〕31号)及《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部门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相关工作的通知》(韶府办〔2014〕50号)的要求,我局已在韶关外事侨务局网公开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项)。现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征集社会各界对我局行政审批项目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联系电话:0751-8891960 电子邮箱:gdsgwq@126.com。
韶关市外事侨务局
序号 |
审批部门 |
类别 |
项目名称 |
子 项 |
依 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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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外事侨务局 |
非许可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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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
无 |
华侨回国定居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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