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粤府港澳办函【2016】565号文通知,为优化因公临时赴港澳审批管理工作,现对我办因公临时赴港澳审批申报件中需逐次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做法做出调整:自今年10月1日起,可一次性上传访港澳人员有效身份证扫描件到我办因公赴港澳业务系统人员信息数据库中,今后可无需提供纸质身份证复印件。若访港澳人员身份证信息有变更,需再次提供有效身份证扫描件。(过渡期为一个月,11月正式实施)
所上传的身份证扫描件,重要内容需清晰可见,无涂改和变形;可加具“此复印件仅用于办理因公赴港澳业务,他用无效”、“与原件相符”等字样,仅可遮盖部分不重要内容;扫描件格式为JPG、清晰度建议不低于300pdi、文件大小不超过500K,彩色更佳。
韶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