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
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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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单 位 范 围 |
1、广东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2、在省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外国驻粤商务代表机构。 |
各地级市的单位(企业)由当地外事主管部门审核签发。
在省工商局注册,公司所在地在广州以外的省属企业可向所在地市一级外事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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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一) |
1、中英文邀请信原件(内容包括被邀请人姓名、护照号码、性别、出生日期、来粤事由、在粤停留时间、费用安排、访问地点、签证办理地、与被邀请人关系等);
2、来访日程原件(具体到每日);
3、邀请单位资质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4、邀请单位出具的《保证书》原件;
5、被邀请人任职说明复印件(由被邀请人工作单位出具,需加盖被邀请人单位公章和法人签名);
6、被邀请人护照(有效期须在半年以上)和以往来华签证页复印件;
7、被邀请人如需在其国籍国以外国家申办来华签证,需提供在居住国的居留(居住)证件复印件或其他紧急情况的证明原件以及英文或中文翻译件;
8、首次申请来华签证者需提供在居住国无犯罪证明公证文件及中文翻译件(均为原件)。 |
1、《保证书》可在省外办官网的“外国人来粤”板块下载;
2、中英文邀请信、《保证书》、来访日程需由法人签名或法人授权的被授权人签名;
3、无犯罪证明公证文件须经我驻当地使领馆领事认证,公证文件需翻译公司出具中文翻译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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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二) |
访问类签证 (F类) |
来华从事交流、访问、考察、培训等活动的,需另提供相关合作交流项目等文件原件。
个人来华从事探亲、结婚等活动的,需要提供个人户口本、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与被邀请人关系的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往来文件、信函、邮件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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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所申请签证类别提供。 |
商贸类签证 (M类) |
来华从事商业贸易活动,需另提供:
1、往来文件、信函、邮件记录;
2、购销合同;
3、如邀请企业具备进出口经营权,须提供含识伪编码的邀请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海关注册备案证明复印件;
4、如邀请企业自身不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由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办进出口业务的,须提供双方代理协议复印件和由银行打印的生产企业划账的银行流水凭证复印件,以及含识伪编码的代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海关注册备案证明复印件;
5、海关报关单、海关出口提单复印件;
6、银行出具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7、生产企业该项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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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流 程 和 办 理 时 间 |
1、 省直单位和在省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外国驻粤商务代表机构等可将申请材料直接寄送广东省外办涉外安全处。
2、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需要补交材料的,工作日按补齐并寄达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3、若材料有缺漏,我工作人员将及时通知申请单位,请各申请单位务必留下有效的联系电话和邮箱。 |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大街45号 邮编:510130 电话:81218888转涉外安全处 传真:81218259 邮箱:gdqrh@gdfao.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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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提 醒 |
1、所提交的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申办单位(企业)公章;
2、根据外交部通知,自4月16日起,《被授权单位邀请确认函》正式更名为《邀请核实单》,其用途不变,仍为外国人申请来华签证的材料之一。办理外国人来粤《邀请核实单》属签证申请的环节之一,不属于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邀请单位(企业)《邀请核实单》申请资格,并据情将有关问题线索转交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① 被邀请人入境后有违法行为; ② 邀请单位存在买卖《邀请核实单》事实; ③ 邀请单位通过虚假材料骗取《邀请核实单》; ④ 邀请单位人员违规为其他单位代办《邀请核实单》; ⑤ 被邀请人来粤所从事的活动与原申请签证目的不符;
4、各申办单位(企业)按照《保证书》承诺,在所邀请外国人离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外事部门办理销签手续(提供外国人离境的边检验讫章页扫描件),不办理销签手续的,外事部门有权暂不受理该单位(企业)的后续申请。
5、贸易进出口代理企业需成立一年以上。
6、《邀请核实单》仅为申办来华签证的辅助性材料,颁发签证的最终决定权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者如有问题请直接咨询中国驻当地使领馆;
7、此项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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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须知于2018年4月16日起实施)
省外办涉外安全处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