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单 位 资 格 |
可直接申请的单位 * 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 在省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外国驻粤商务代表机构 * 符合直接申请的公司 不可直接申请的单位 * 上述单位的下属机构原则上需通过其总部申请 * 各地级市及以下的单位原则上需通过当地外事主管部门申请 |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单独办理邀请确认函,并向省外办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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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依据 |
外交部 外发〔2010〕31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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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申 请 材 料 |
申请表或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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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信(中英文,内容包括邀请人护照号码、性别、出生日期、来粤事由、在粤停留时间、日程和费用安排等)原件 |
需要两次或多次入境签证的要有充分理由(可另作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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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单位资质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聘请外专资格证明)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
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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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单位出具的《保证书》原件或长期《保证书》复印件 |
须由法人或被法人授权的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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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邀请人护照和相关来华签证记录复印件 |
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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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类 别 |
外国专家来粤工作 |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
在基本申请材料基础上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 |
外国人来粤就业 (长期/短期工作) |
《就业许可证》、《短期工作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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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驻粤常驻机构代表 |
《就业许可证》、外国常驻机构许可证、代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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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文艺演出 (营业性或非营业性) |
演出批件、《短期工作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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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属 申 请 材 料 |
首次来华者需提供无犯罪证明 |
*根据省外办工作要求提供 *有关材料须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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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引进人才或高层次人才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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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来粤从事经贸活动的,提供最近相关经营活动证明,如进出口单据、完税证明、购销合同、聘书等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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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商务机构驻粤代表处人员任职提供总部公司工商登记证书、注册资本和驻粤代表的委任书,并视情提供代表处工作报告和员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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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方 式 |
* 省直单位和在省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外国驻粤商务代表机构等可将申请材料寄送广东省外办涉外安全处 * 其他邀请单位请向属地外事主管部门咨询申办; * 非我省注册公司在省内主办营业性演出,请向首演地外事主管部门咨询申办; * 短期工作任务工作地点或用人单位2个以上的,向第一家用人单位注册地外事主管部门咨询申办。 |
地址:广州市沙面大街45号 邮编:510130 电话:81218888转 传真:81218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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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流 程 和 时 间 |
* 请各单位根据邀请来访的类别,按上述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寄送至广东省外办涉外安全处。 * 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自收到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加权评估的除外)。 *若材料有缺漏,我处工作人员将及时通知申请单位,请各申请单位务必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 |
特殊紧急情况需特别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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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提 醒 |
* 被邀请人如需在其国籍国以外申办签证,请提供相关的居留、居住证明或其他紧急情况的证明 * 被邀请人来粤后与邀请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邀请单位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外事部门报备,以免影响将来的邀请信用 |
《邀请确认函》并非签证许可,只是辅助材料,建议办理前咨询相关使领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