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职转办函〔2015〕14号
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5〕50号)要求,现就我市开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具体任务
(一)全面清理,破除垄断。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家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的,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不得拆分服务,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同时,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
(二)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因特殊原因,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
(三)规范服务收费,实行清单管理。对于价格机制健全的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禁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扩大收费等。同时,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同时,将事项清单在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四)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导,规范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中介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
三、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具体工作方案,抓好落实,并建立健全评价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请各有关部门对照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梳理填报《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事项清理表》(见附件3),于2015年12月18日前报送市编办和市发改局。市发改局要根据报送情况,结合工作实际,着手制定公布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市民政局要牵头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推动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公布中介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服务制度。市人社局要清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完善相关政策文件。市经信局要结合网上办事分厅建设,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内容、结果等相关公开工作。市编办要会同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法制局等部门做好汇总审核工作,并及时跟踪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联系人:杨睿达,联系电话:8870061、18300063059)
韶关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
(代章)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