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机编办函〔2015〕44号
市直和中省驻韶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府〔2014〕62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对我市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和目标
此次清理对象是纳入目录管理的市直和中省驻韶各有关部门正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具体详见附件1)。根据审批对象的不同,这些事项包括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和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审批事项。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机关面向地方政府的审批、机关对其他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审批,不含需由下级机关受理,汇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后,报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清理后,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有效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清理内容
对于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市政府文件或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直接提出取消意见;由国家和省设定的,请各部门结合实际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属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请各部门结合实际提出取消、下放或保留的意见。部门报送意见后,对于由国家和省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编办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报省。
三、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照附件1中本部门事项,结合省直对口部门公布的权责清单和职能调整目录,按照填表说明(详见附件2),大胆、真实、准确、规范填写“审批类别调整意见”和“处理意见及理由”栏目,并于6月16日前将相关表格通过OA系统报送市编办(回复意见须加盖公章和注明联系人及电话)。
各单位在填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编办反映。
2.填表说明.doc
韶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伟和 15107516492、8870061;雷俊彦15992959880、8870172;传真:8870155;邮箱:sgssg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