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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政府关于印发原曲仁矿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安置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10-22 16:48:1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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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原曲仁矿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安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韶关市原曲仁矿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8876190)。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原曲仁矿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安置方案

  根据省住建厅等五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保〔2010〕48号)和国家建设部《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5〕178号)精神,结合原曲仁矿棚户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及对象
(一)改造范围。
棚户区改造的范围是下列三类住房中需要改造的住房:原曲仁矿务局花坪、云顶、格顶、茶山、田螺冲、红尾坑、丝茅坪和富仁8个生活区内的房改房和公有住房,原曲仁矿务局里群、和平、八一3个居民队留居住户原集体分配的住房,驻矿单位的公有住房。
(二)适用对象。
棚户区改造以住户自愿参加为原则,其适用对象是自愿按照省批准的安置方案参加改造的以下人员:截至2010年6月30日,居住在原曲仁矿8个生活区并具有曲仁矿区户籍或持有原曲仁矿发放的《住房使用证》的住户,驻矿单位的住户,三个居民队留居的住户,以及居住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外来人员。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1、具有矿区户籍的职工、家属及居民。职工、家属是指煤矿关闭时在册并且现在居住在棚户区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工亡、病亡职工的家属,居民是指具有曲仁矿区户籍并且现在居住在棚户区的非职工、家属类人员。职工和家属包括:留守人员,特养人员,原属留守处(矿务局)管理范围的离退休人员,企业关闭后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补偿金或安置费的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工,1997年后由原曲仁矿务局、曲仁留守处移交韶关市政府和韶关供电局管理的(包括学校、公安、医疗、供电和政府办事处)且未享受福利分房及住房补贴待遇的人员,工亡职工的家属和在职、离退休病亡职工的家属;居民包括:企业关闭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辞职、开除、离开企业的人员,企业职工子女、协议工、农民轮换工和其他人员,驻矿单位的住户。
2、三个居民队人员。是指户籍在矿区且现在居住在矿区的原曲仁矿务局三个居民队的居民。
3、外来人员。是指上述两类人员之外,无矿区户籍但现在居住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人员。
二、棚户区改造安置的原则、地点和政策
(一)安置原则。
按照属地安置的原则,户籍属浈江区的安置在浈江区片,户籍属武江区的安置在武江区片,三个移民队安置在原安置点。
(二)安置地点。
浈江区片安置地点:原丝茅坪矿和工程处安置在曲仁工程处,原曲仁矿务局花坪、云顶、格顶、茶山、田螺冲、富仁6个生活区安置在田螺冲,3个居民队安置在里群和和平、八一生活区。
武江区片安置地点:红尾坑矿安置在红尾坑矿本部及红工水泥二厂。
(三)安置政策。
1、矿区职工、家属及居民的安置政策。
(1)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改房,按建筑面积实行1:1产权置换。房改房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面积加上公摊面积,公摊面积按原房改时的购房单价由住户补交房价款后计入产权置换面积。原房改房建筑面积(含公摊)不足55㎡的住户,不分房屋的结构、新旧、朝向,均按100元/㎡的标准缴交不足部分面积的购房款,一律按保底建筑面积55㎡实行产权置换。如果原来是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则按其建筑面积以20元/㎡的标准由住户补交购房款后确认为成本价房改房,实行产权置换。
(2)对住户持有原曲仁矿《住房使用证》的住房,原住房建筑面积(按《住房使用证》记载的面积加公摊计算,以测绘为准,下同)在55㎡(含)以下的,一律按55㎡保底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原住房建筑面积在55㎡以上95㎡(含)以下的,一律按原建筑面积以1:1比例安置。原住房建筑面积在95㎡以上的,住户为原企业副处级(不含)以下干部,一律确认95㎡建筑面积并按1:1比例安置;住户为原企业副处级(含)以上干部,按原住房建筑面积(自建、改建、扩建、加建除外)进行安置。住户未被确认的住房面积一律按本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款处理。
(3)对未持有原曲仁矿《住房使用证》的驻矿单位的住房,经审核确认,若原住房建筑面积(以测绘为准)在55㎡(含)以下的,一律按55㎡的保底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原住房建筑面积在55㎡以上95㎡(含)以下的,一律按原建筑面积以1:1比例安置。原住房建筑面积大于95㎡的,一律按95㎡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超出的建筑面积一律按本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款处理。
2、三个居民队的安置政策。
三个居民队的住户,2人户以下(含)统一按60㎡建筑面积安置,3人户以上(含)统一按80㎡建筑面积安置。
3、外来人员的安置政策。
对外来人员,实行限价房安置。
三、棚户区改造安置办法、安置房装修标准、选房原则和搬迁补助标准
(一)棚户区改造安置办法。
1、矿区职工、家属及居民的安置办法。
(1)安置房屋的户型结构及面积标准。
户型建筑面积:分55㎡、65㎡、75㎡、85㎡、95㎡五类(三个居民队安置点除外)。
户型结构:55㎡为二房一厅,65㎡为二房二厅,75㎡为二房二厅或三房一厅,85㎡、95㎡为三房二厅。
(2)安置房的选择办法和安置后面积差额的处理办法。
住户根据其原住房建筑面积的大小,按如下办法选择安置房:
①原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5㎡(含)的,可以选择的安置房户型面积为55㎡、65㎡、75㎡。如选择65㎡或75㎡,则55㎡至65㎡部分的面积即10㎡按1500元/㎡标准补交房价款,65㎡至75㎡部分的面积即10㎡按2800元/㎡标准补交房价款。
②原住房建筑面积大于55㎡小于65㎡(含)的,可以选择的安置房户型面积为55㎡、65㎡、75㎡。如选择55㎡或65㎡,面积差额部分按1500元/㎡标准互补房价款;如选择75㎡,则超原住房面积10㎡(含)以内部分按1500元/㎡标准补交房价款,超原住房面积10㎡以上部分按2800元/㎡标准补交房价款。
③原住房建筑面积大于65㎡小于75㎡(含)的,可以选择的安置房户型面积为65㎡、75㎡,安置房与原住房的面积差额部分,按1500元/㎡的标准互补房价款。
④原住房建筑面积大于75㎡小于85㎡(含)的,可以选择的安置房户型面积为75㎡、85㎡,住户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其原住房面积的,不足面积部分由改造方按1500元/㎡的标准补偿给住户;住户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其原住房面积的,超面积部分由住户按2800元/㎡标准补交房价款。
⑤原住房建筑面积大于85㎡小于95㎡(含)的,可以选择的安置房户型面积为85㎡、95㎡,住户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其原住房面积的,不足面积部分由改造方按1500元/㎡的标准补偿给住户;住户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其原住房面积的,超面积部分由住户按2800元/㎡标准补交房价款。
⑥原企业副处级以上(含)干部原住房建筑面积(自建、改建、扩建、加建部分除外)大于95㎡的,根据统计情况,按接近原户型面积设计安置房,若选择住户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其原住房面积的,不足面积部分由改造方按1500元/㎡的标准补偿给住户;若住户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其原住房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2800元/㎡标准补交房价款。
(3)安置房的产权办理。房改房由住户按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以28元/㎡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由改造方负责办理商品住房产权证。未房改房,由住户按保底(原住房面积小于55㎡的)或原住房的建筑面积按128元/㎡的标准缴交房价款后,由改造方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商品住房产权证。被安置住户应在安置房移交的同时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使用证》,并将旧房按规定时间腾空移交给改造方拆除。对确因种种原因遗失上述证件的住户,以及没有上述证件的驻矿单位住户,由住户提出申请,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有关部门审核出具相关证明。被安置住户未提交原房屋有关证件或相关证明、未将旧房腾空移交改造方的,改造方不予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
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最终测绘结果为准,原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5㎡的按55㎡计算)以内部分不用缴纳税、费,超出原住房建筑面积部分的税、费由住户承担,按规定标准的下限缴纳。
2、三个居民队的安置办法。
三个居民队按家庭人口安置,2人以下(含)户安置房建筑面积为60㎡,3人以上(含)户安置房建筑面积为80㎡。住户按100元/㎡标准缴交房价款。被安置住户应提交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将旧房按规定时间腾空移交给改造方拆除,改造方负责办理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平、八一)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里群)给住户。办证费用由改造方负责。
3、外来人员的安置办法。
外来人员可以选择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75㎡以下(含)的限价房进行安置,限价房价格按2500元/㎡加上基准楼面地价(田螺冲为300元/㎡、红尾坑为142元/㎡、丝茅坪为129元/㎡,和平、八一为75元/㎡)计算。被安置住户应提交原住房有关资料,并将旧房按规定时间腾空移交给改造方拆除,改造方负责给住户办理商品住房产权证,费用按房屋交易的有关规定缴交。
4、物业管理费和房屋维修基金。
安置房全部纳入小区物业管理,由住户按规定缴纳小区物业管理费和房屋维修基金。
(二)安置房的装修标准。
所有安置房均按如下标准进行装修:
①室内客厅、房墙面、天花板为普通刮塑。
②室内地面铺贴抛光砖(60cm×60cm),厨房、卫生间地面铺贴防滑砖。
③厨房、卫生间墙面(到天花板)贴瓷片。
④入户大门为防火门,房间、厨房均为夹板门(增加门套、普通装饰标准),卫生间为塑料门。
⑤厨房、卫生间室内落水管采用灰砂砖封砌及贴瓷片。
⑥客厅、房、厨、卫、阳台均设有能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照明和相应的电器插座。
⑦独立水电表,厨房、卫生间、阳台均有给水源并设水龙头。
(三)选房原则及缴款时间。棚户区住户以矿区为单位分片集中安置,首先由各矿区选代表抽签确定安置区域。各矿区安置点按照“先签订协议、先缴交房款,先选择房号、危房区先行”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上述时间相同的,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在同等条件下,年龄60岁以上(含60岁,以身份证为准)住户、残疾住户(以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准)可优先摇号选择1-2层房屋。在安置房完成首层框架后,住户可以一次性缴交购房款。在安置房交付使用前住户必须缴清所有房价款,未缴清房价款的安置房不予交付。
具体选房细则另行制订。
(四)搬迁补助标准。
1、棚户区改造尽量做到先建后拆,采取一步到位现房安置。少量确需先拆后建的,采取自行周转期房安置。
①一步到位现房安置。对于提供现房安置的,住户应自通知收房之日起,限期两个月内将旧房腾空移交改造方。
②自行周转期房安置。对于在改造规划范围内需先拆后建的房屋,选择自行周转期房安置的住户,自将旧房腾空交与改造方改造之日起,按《改造安置协议》签订的有效建筑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7元的临时周转过渡费(对每月临时周转过渡费不足350元的按350元标准补足)。周转过渡费发放至通知收房之月止。
2、改造范围内的住户搬迁,就地回迁安置的,均一次性按三人每户发给500元搬迁费;花坪、茶山、云顶异地安置到田螺冲的,均一次性按三人每户发给700元搬迁费;格顶异地安置到田螺冲的,均一次性按三人每户发给800元搬迁费。家庭人口每增加一人的增加100元。每户均发给炉灶费500元。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管道煤气等均由住户自行办理迁移手续,迁移费用可凭迁移单位发票由改造方支付。
四、原曲仁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私自转让住房使用权和《住房使用证》问题。原由煤矿发放了《住房使用证》的住房,因私下交易产生的有关纠纷问题,由私下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居住人,并对协商确定的结果进行公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协商不成的,采取安置房保全的办法,由纠纷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安置房给予法律认定的权利人。
(二)住户自行搭建和拆旧重建住房超面积问题。对自行搭建和拆旧重建住房超面积部分,砖木结构以下(含砖木结构)的按100元/㎡标准给予补偿,砖混结构以上(含砖混结构)按200元/㎡标准给予补偿。
(三)地面附着物问题。对住户的地面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一证多户和一户多套(证)的问题。
1、一证多户。一套住房中居住多户人的,户主按其《住房使用证》补交购房款后实行产权置换。其子女具有曲仁矿区户籍的,可按截至2010年6月30日,以成家(以合法结婚证为准)为条件进行分户(子女夫妻双方都在矿区改造范围内的以家庭为单位按1户计算;夫妻双方一方在矿区、另一方在其他单位工作且无自有房产的按1户计算;夫妻双方一方在矿区、另一方在其他单位工作但拥有自有房产的不再纳入改造范围),子女身份为职工的,分户后按55㎡保底建筑面积按本安置方  案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安置;子女身份为非职工的,分户后按限价房政策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75㎡以下(含)的安置房。
2、一户多证。一户多证的住户不符合上述分户条件的,只能按面积最大的《住房使用证》按1户并根据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实行安置;面积最大的《住房使用证》建筑面积小于55㎡的,按保底建筑面积55㎡实行安置。
五、附则
本方案由韶关市原曲仁矿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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