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小额工程施工及服务类项目管理,提高企业合法纳入国家统计的工作效率,方便企业,完善我局小额工程施工及服务类企业库管理,经结合统计部门建议,我局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库的建筑业产值要求内容进行了调整。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2年7月6日(周三)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sgjzsck@126.com。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请注明单位名称和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
联系人:市场科 电话:0781-8892601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修改建立韶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库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依据《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管理规定》(韶府规审〔2019〕15号,以下简称《规定》)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组建“韶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库”(以下简称“小额工程施工企业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库内容
组建全市统一的“小额工程施工企业库”,不再按专业另行分类。对符合《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钢结构、城市及道路照明、园林绿化等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业务,建设单位可按规定在库中选取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承接。
二、申请入库具体要求
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申请入库:
(一)资质要求:
具备以下任一项资质并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法人。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
4.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5.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6.其它与房建或市政工程相关专业承包资质。
(二)建筑业产值要求:
1.企业建筑业产值纳入统计平台(即纳入统计部门的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网址:http://lwzb.gdstats.gov.cn/bjstat_web/yyaq/loginca.jsp);
2.企业在上述平台建筑业产值达到以下标准:近三年中任意一年资质内建筑业产值总承包企业达到200万以上(含200万)或专业承包企业达到50万以上(含50万)。
(三)诚信登记要求:
按《韶关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行业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诚信管理的通知》(韶市建字【2020】226号)规定,办理企业诚信登记,纳入我市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管理,企业在递交申请入库资料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一期诚信等级为AA级或A级。
(四)禁止性条款:
1.存在《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2.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入库申请前仍未解除的。
三、入库须提供资料及要求
1.封面(附件1);
2.目录(格式自拟);
3.入库申请表(附件2);
4.入库承诺函(附件3)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4);
5.《授权委托书》(附件5);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电子证书打印件(办理了电子证书的企业提供电子证书打印件);
8.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最新一期韶关市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中,企业诚信等级为AA级或A级的网页截图打印页(应显示网站名称和网址);
10.企业纳入建筑业统计平台及其产值达到标准要求的网页截图打印件;
11.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查询界面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栏目的信息情况打印页;
12.《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打印件(在“信用中国”网站企业查询界面中下载);
13.企业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14.上述申请资料扫描制作成格式为PDF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统一命名为:“申请入库单位名称+房建市政小额工程库申报文件”),并刻录入光盘于入库申请时一并提交。
以上资料按格式要求相关人员亲笔签名,每页需加盖法人公章,按上述顺序用A4纸制作,左侧胶状成册。递交入库申请时第6、7、8三项资料须提供原件核验。
四、申请入库时间、地点
(一)申请入库时间:申请入库时间原则上为每半年一次,分别为每年的1月和7月,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可在申请入库时间当月的1日至15日(节假日除外)按本公告要求递交申请材料,已经入库的企业无需再递交申请资料。
(二)申请入库资料递交地点: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业市场管理科(地址:武江区芙蓉东路5号103室),联系电话:0751-8892601。
五、入库企业的确定流程
(一)资格公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企业将在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网站(http://zgj.sg.gov.cn/)进行资格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联系电话:0751-8892601。
(二)入库公示。资格公示期结束后,将根据资格公示情况确定入库企业名单,该名单将在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网站(http://zgj.sg.gov.cn/)进行入库公示。
(三)名单移交。入库企业名单移交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操作按《规定》执行。
六、实行动态管理
小额工程施工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不良行为公示、入库企业数量总量管理三项制度。
(一)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入库企业出现以下规定的不良行为,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调整小额工程库。
1.入库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管理并清退出库,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1)中选施工单位在收到中选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除发生不可抗拒的情形,中选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
(2)对承接的项目持消极态度,不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因中选施工单位原因,造成项目被延误2个月以上的,或超过合同工期50%以上的;
(3)建设(监理)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两次以上(含两次),中选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未按相关要求配备现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未履行现场管理职责,造成项目质量、安全失控的;
(5)项目负责人未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要求进行带班生产的;
(6)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7)因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中选施工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9)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10)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承包业务或违法分包、转包的;
(1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故意向他人泄露保密材料,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12)经查实入库企业在小额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挂靠现象;
(13)通过隐瞒、伪造、涂改等弄虚作假的非法手段取得入库资格的;
(14)入库后两个年度,企业累计资质内建筑业产值总承包企业小于等于400万或专业承包企业小于等于100万的;
(15)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2.入库企业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情况之一,暂停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系统报名资格,恢复入库条件后,可提交佐证材料后重新恢复报名资格。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
(2)在新一期韶关市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为A级以下(不含A级)的。
3.入库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暂停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系统报名资格,待企业完成整改3个月后恢复其报名资格。
(1)无正当理由,在建设单位通知领取中选通知3个工作日内不领取中选通知的;
(2)建设单位书面反映项目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安全问题或工期延误的;
(3)因中选施工单位原因,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企业不具备承接项目所要求资质,报名参加项目承接的。
(二)实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对于建设单位反映的中选单位的不良行为,将在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网站(http://zgj.sg.gov.cn/)进行公示,供建设单位选取时参考。
(三)实行入库企业数量总量管理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适时对房建市政小额工程库进行维护更新,完善调整入库具体要求,增加、减少入库的企业数量,或对小额工程库及相关规则进行调整,入库单位不得因此向建库单位提出任何赔偿诉求。
七、其它
(一)本公告第二点第(一)款的资质要求为入库的基本要求,入库企业可在其资质承接范围内报名参加小额建设工程承接,严禁无(超)资质报名或承接业务。
(二)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履行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督促中选施工单位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三)企业承接小额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行业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设备,并确保人员和设备到位,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降低配置标准。
(四)已入库企业的资料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于发生变化15日内,向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五)已入库单位主动提出退库书面申请的,自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退库申请之日起,取消其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系统报名资格。
(六)本公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情况按《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住建管理局建筑业市场管理科反映。同时根据上级文件适时调整。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