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矿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硬落实、刚执行,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学铁规、明责任、硬落实、保安全”专项活动方案》要求,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省应急管理厅共同制定了《全省矿 山“学铁规、明责任、硬落实、保安全”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并转发辖区各矿山 企业,督促认真执行。
全省矿山“学铁规、明责任、硬落实、保安全”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 神,推动各涉矿市县应急管理局和矿山企业深入学习贯彻《国务 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硬措施》(以下简称“八条硬措施”),不断强化铁规意识、责 任意识、落实意识,切实做到学铁规、知铁规、明铁规、守铁规,促进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国家矿山安 全监察局“学铁规、明责任、硬落实、保安全”专项活动方案要 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活动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本次专项活动组织领导,推动“八条硬措施”硬落 实、见成效,决定成立专项活动联合领导小组。
组 长:冯国祥 国家矿山安监局广东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卢华友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井 健 国家矿山安监局广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何贵亮 国家矿山安监局广东局矿山安全监察处处长
李 磊 国家矿山安监局广东局监察执法一处处长
王 辉 国家矿山安监局广东局监察执法二处处长
罗 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矿山安全监管和地震地质灾害救援处处长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宣讲解读,提高思想认识。
1. 组织开展全覆盖分级宣讲解读。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 局(以下简称“广东局”)联合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全省涉矿市 县应急管理局、所有矿山及上级公司召开“八条硬措施”专题 宣讲视频会议,对“八条硬措施”进行再解读、再宣贯。广东 局相关处室将联合相关市县应急管理局对辖区矿山企业开展专题 宣讲。
矿山上级公司要结合矿山实际,对所属矿山开展一次全覆盖宣讲,讲清要做什么、怎么做,不做怎么样;各矿山企业要通过 全员培训等,把“八条硬措施”精神实质和矿山安全基本要领传达 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推动全员入脑入心、见之于行。
(二)强化监督检查,压实各级责任。
2. 开展自我检视。各矿山企业要对照“八条硬措施”主体任 务清单稳步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并每月就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 查,分析发现的问题并积极整改落实;持续开展主要负责人履职 情况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9 月底前形成自查自纠整改报告,并上报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县) 应急管理局。
3. 开展监督检查。各市县应急管理局要结合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专项检查,于10月底前对辖区矿山企业贯彻落实 “八条硬措施”等情况开展一次全覆盖督导检查。对督导发现的 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严肃纠治不履 职、假履职,严厉打击假考、替考等作弊行为。
4. 完善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体制。各矿山上级公司要按照矿山 总工程师“当常务”、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由上级公司垂直 派驻,矿山上级公司安监局长(部长)“进班子”的要求,组织 对本公司及其所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开展自查,9月底前制定自查整改方案,并报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县)应急管理 局;各市县应急管理局要督促辖区多层级管理的矿山企业,建立 和落实各层级安全责任体系,压实投资人、管理人、技术人、从 业人、监督人“五类人员”责任,并按期完成矿山及其上级公司 安全管理体制优化调整工作。
(三)强化“打非治违”,推进依法办矿。
5. 健全完善举报核查机制。各市县应急管理局要健全完善矿 山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机制,进一步简化举报程序,加大举报奖 励宣传力度,在辖区所有矿山井口或工业广场醒目位置公布举报 电话。要畅通举报渠道, 鼓励群众和矿山从业人员通过“12350”举报电话等途径举报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兑现举报奖励,激发群众特别是矿山从业人员 举报的积极性。
6.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矿山企业要组织开展一次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自查整改,并于9月底前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县)应急管理局主动上报自查整改情况。对自查发现、按期主动上报并落实整改的,各市县应急管理局应依法不予处罚;对逾 期未报的“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七假:假整改、假密闭、 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假团队、假履职;五超:超层越界、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三瞒:隐瞒作业地点、隐 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三不: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 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两包:非法转包、 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严惩重处,并追究企业 实际控制人、法人、矿长等主要负责人和幕后组织者、指挥者的 责任;对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冒险组织生产、拒不整改重 大隐患、瞒报事故等行为,依法实施“行刑衔接”。各市县应 急管理局要充分发挥安委办综合协调作用,加大联合执法力 度,加强与司法部门沟通,建立完善“行刑衔接”协调机制。
(四)强化超前预防,深化灾害治理。
7. 深入推进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正常生产建设地下矿山要于2024年底前全面查清探明3—5年采掘范围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确定灾害防治等级,编制相关技术报告并组织评审。
各市县应急管理局要组织专家对矿山编制的隐蔽致灾因素普 查治理报告进行逐级审查,并在10月底前对辖区正常生产建设地下矿山至少开展1次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专项检查,对当前开采范围内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的,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
各市县应急管理局要督促矿山企业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 纳入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摸清底数、精准治理,并及时上传至 广东局、省应急管理厅矿山安全信息化平台。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要督促梅县、蕉岭县人民政府对辖区矿山 连片矿区开展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 案,并于10月底前上报广东局、省应急管理厅。
8. 完善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各矿山企业要根据矿山实际 和风险灾害特点,落实重大灾害治理措施。各市县应急管理局要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地下矿山探放水作业不探、假探、 假验收,擅自在禁采区冒险组织采掘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灾 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治理效果不达标的,依法依规责令停产 整顿。
9. 强化汛期安全防范。各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储备足类足量应 急防汛物资,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保障矿山防排水设 施设备完好有效。各市县应急管理局要在8月底前组织辖区矿山企业开展一次汛期隐患集中排查,将应急设施、避灾路线、应急 演练作为必查项目,对可能导致山洪、泥石流、滑坡、塌方等地 面风险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农网供电或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 地下矿山配备自备发电机;督促矿山企业建立落实应急叫应、回应、响应机制,对极端天气不撤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 防溃坝、泄漏、淹井、滑坡等灾害事故。
(五)强化隐患排查,实现动态清零。
10. 推动矿山企业完善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各矿山企业要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及时向矿 山企业从业人员告知安全风险;主要负责人要每月组织专业技术 人员开展1次全系统各环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建立管控台账,并上报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县)应急 管理局;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安委〔2024〕7号)要求,在2025年6月前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和奖励机制,做到事故隐患早发现、早处置。
11. 强化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各矿山企业要针对自查发现 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五落实”整改方案,整改完成后组织本 单位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 估;停产整改的矿山企业,要经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向 市县应急管理局提出恢复生产申请。各市县应急管理局要建立本 地区重大事故隐患全量汇总数据库,完善重大隐患清单管理和动 态分析机制,对上级移交、监管执法和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隐 患,由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县)应急管理局督办,确保重大隐患 闭环管理、动态清零。
12. 坚持执法和服务相结合。各市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政策宣传、普法教育、科技推广和经验交流。对矿山企业自查或在帮 扶指导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矿山企业能够积极制定并落实整改措 施的,不再进行处罚;对想干好、愿投入但技术弱、基础差的 矿山,相关市县应急管理局要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把脉会诊,进行 定向帮扶。
(六)强化能力作风,提高监管水平。
13. 着力改进执法作风。各市县应急管理局要把党纪学习教育与推进“八条硬措施”硬落实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内 控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执法作风整顿,切实提高发现和解决问 题的意愿能力。
14. 强化素质能力建设。各市县应急管理局要结合本地区矿山实际,于2024年底前组织一次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全覆盖素质能 力培训;并于10月底前对辖区内矿山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一轮全覆 盖条件复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依规责令停止培训;各市 县应急管理局要积极组织安全监管人员跟组学习,以干代训;要 选树一批在落实“八条硬措施”中勇于担当、实绩突出的先进典型 ,对培训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曝光。
15. 强化执法监督。各市县应急管理局要完善执法全过程监督机制,加大现场执法监督力度,对存在审批许可把关不严、 执法“宽松软虚”、履职不力、推诿扯皮等情况的科(股)和 人员,开展责任倒查。
(七)强化曝光警示,增强风险意识。
16. 完善约谈通报曝光机制。各市县应急管理局加大约谈、通 报、曝光力度,对“八条硬措施”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矿山 及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要加强与当地主流媒体 联系,对检查发现、上级移交的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主动联系新闻媒体,拍摄场景并在当地电视台、官方报刊等媒体 进行曝光。从即日起,各市县应急管理局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 前,要分别向广东局、省应急管理厅至少报送1个典型案例,持续营造严的氛围。
17. 提高警示教育质量。各市县应急管理局要督促辖区矿山企 业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网站下载矿山事故警示教育片,利用班 前会、全员培训等场合组织集中观看,教育引导职工做到“人 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
四、活动安排
(一)强化谋划部署(2024 年 8 月 30 日前)。
各市县应急管理局要聚焦辖区矿山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 以安委办名义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落实“监管部门 15 条任务清单”工作措施(详见附件 1);要向政府专题报告,按要求研究落实“政府 6 条任务清单”的具体举措和保障措施, 形成实用、管用的“一地一策”工作方案。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逐条对照“矿山企业 15 条任务清单”,制定整改措施,形成“一矿一策”工作方案。
(二)强化整改落实(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
各市县应急管理局要对辖区矿山贯彻执行“八条硬措施” 情况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对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完善 安全管理体制、违法违规行为自查自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 理、汛期隐患排查等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建立问题清 单、整改台账,实施挂表推进,逐项销账,确保问题隐患及时 整改落实到位。广东局相关处室将对相关市县应急管理局专项 活动推进、问题隐患整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强化督导检查(2024 年年底前)。
自 11 月起,广东局将联合省应急管理厅组成专项督导组, 对重点涉矿市县“八条硬措施”推动落实情况等开展专项监督检 查,对建立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组织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素质能力培训、全面排查整治矿山隐患 排查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广东局将联合省应急管理厅,对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的“八 条硬措施”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市县应急管理局,发送督办 函,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并将相关情况抄送本级政 府主要负责同志;对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推而不动、 推诿扯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向省级人民政府专报,并抄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抽查检查发现的自查自改走形式、存 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企业,移送市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从 重处理处罚,对矿山及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 并视情况启动“行刑衔接”“行纪衔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应急管理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 位,推动“八条硬措施”全面落地见效,并将各项任务措施纳入 矿山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年度重点工作,刚性抓宣贯、抓督 导、抓作风、抓落实。10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要 将专项活动总结及附表(详见附件2、3),报广东局、省应急 管理厅( 广东局矿山安全监察处, 刘冰洁, 020-83188785,gjksjgdj_aqjcc@gd.gov.cn;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矿监地灾处,刘前明,020-83234787,yjt_dzdz@gd.gov.cn)。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市县应急管理局要进一步强化监管 执法工作,改进方式方法,灵活采用“四不两直”、突击夜查等 方式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专业力量深入基层和一线严督细查,聚 焦重大风险、重大隐患、重点问题,切实提高监督检查质效,确 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坚决避免简单化、“一刀切”。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市县应急管理局和各矿山企业要进 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紧密结合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 行动,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强化正向舆论引导,全力营造浓厚的良好氛围。
附件:1.《八条硬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任务清单
2.“学铁规、明责任、硬落实、保安全”专项活动统计表(市县应急管理局)
3.“学铁规、明责任、硬落实、保安全”专项活动统计表(矿山企业)
附件1
《八条硬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任务清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
一、矿山企业
1.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要到现场履行安 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 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重大事故 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
3. 矿山企业要常态化开展“三违”行为自查自纠,严格动 火作业、爆破施工、煤仓清理、运输提升、密闭启封等关键环 节风险管控。
4. 矿山企业要加强地面吊篮等设备、“三堂一舍”等设施 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5. 矿山企业要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验证,查 清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6. 矿山企业要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大力提 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
7. 矿山企业要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五职”矿 长和“五科”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学历、从业经历满足要求。
8. 矿山企业“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接受专门安全教育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及考 核。
9. 矿山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培训及教育,确保从业人 员熟知各类灾害避灾路线、地面建筑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和自 救逃生方法。
10. 矿山企业严禁封闭占堵消防通道、逃生通道行为,确保 生命通道畅通。
11. 矿山企业不得在井下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12. 矿山企业发生事故的,要严格及时报送事故信息。
13. 灾害严重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矿井,要进行智能 化改造。
14. 矿山企业要建好用好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活动轨迹动 态监测等技防系统。
15. 矿山企业要集中开展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警 示教育,切实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1.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建立健全 执法全过程监督机制,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 愿和能力水平。
2.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执法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 检查、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责问责。
3.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统筹井上和井下、露天和井工、煤 矿和非煤,配齐配强专业执法人员,发挥行业专家、退休技安 人员作用,灵活采取“四不两直”等多种检查方式,综合运用 通报曝光、追责问责、行刑衔接等处理手段,严厉查处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4.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 度,实行台账化管理,动态清零。
5.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执法发现的难点问题和重大隐 患,落实专人指导,帮助矿山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6.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便捷、有效的举报途径,鼓励 举报违法违规行为,重奖举报有功人员。
7.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发生瓦斯亡人事故、涉险事故以 及高值超限的煤矿进行全方位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 力的,不允许其恢复生产。(该项不涉及)
8.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矿山安全培训机构执业能力监 督检查,坚决整治假培训、假考试、假证书乱象。
9.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矿山安全培训管理,细化完善 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严格执行教考分离。
10.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严厉整治封闭占堵消防通道、逃生 通道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11. 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许可准入管理,严格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行审查 审批终身负责制。
12.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不得违反程 序、降低标准、弄虚作假。
13.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事故信息报送,对报送不及时 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
14.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用好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活动轨 迹动态监测等技防系统,强化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奖励、联合惩 戒、提级调查,构建“不敢瞒”“瞒不住”的长效机制。
15.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对发生较大以 上事故的,必须制作警示教育片,集中开展从主要负责人到一 线作业人员的警示教育;加大典型事故案例媒体曝光力度。
三、地方政府
1. 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和工作协作机 制,指导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严格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2. 地方政府要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细化落实市级、县级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 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地方政府要推进矿山重大灾害治理,组织开展区域性矿 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4. 地方政府要强化打非治违,严厉打击无证开采、隐蔽工 作面作业、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等行为。
5. 地方政府要提高办矿门槛,进一步提高重点矿种最小开 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
6. 地方主要负责同志要掌握矿山真实状况,解决矿山安全 生产突出问题。
附件2
“学铁规、明责任、硬落实、保安全”专项活动统计表(市县应急管理局)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
备注:1.以上数据为从即日起至填报时间为止的累计数据。
2.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数据由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汇总上报。
填报人:联系电话: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附件3
“学铁规、明责任、硬落实、保安全”专项活动统计表(矿山企业)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
备注:1.以上数据为从即日起至填报时间为止的累计数据。
2.矿山企业的数据由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汇总上报。
填报人:联系电话: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