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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落实《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任务分工方案

时间:2024-07-31 14:53:17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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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牵头落实单位

落实措施

完成时限

一、一体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必须依法到现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

落实省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列出非煤矿山企业主体责任清单,明确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矿山企业总部等相关责任,规范制度及责任制建设等内容。

2024年12月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将主要负责人现场履职情况纳入执法检查内容。

持续推进

非煤矿山企业

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要求,建立主要负责人现场履职的制度,完善相关记录。

持续推进

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冒险组织作业等造成事故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

1.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对造成严重影响的较大涉险事故、瞒报谎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提级调查。

持续推进

2.督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瞒报谎报矿山事故的举报进行核查,对核查属实或部分属实的,提请相关政府进行调查。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强化制度约束和源头治理,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监督机制,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行政执法公示等制度。

持续推进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对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情况纳入监督检查重点内容,推动严格执法。

持续推进

对应当发现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失察、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的,启动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落实省厅制定的《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闭环管理十条要求》,明确重大事故隐患的检查标准及执法方式。

2024年8月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1.开展非煤矿山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建立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各市、县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审查执法方案,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责任,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

持续推进

2.落实好执法预审、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等制度,实施全过程执法监督。

持续推进

市应急管理局,市、县人民政府

定期通报非煤矿山监管执法情况,督促相关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持续推进

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必须加强统筹协调,牵头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和工作协作机制,指导有关部门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严防漏管失控;

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1.督促各地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清单》,明确相关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

2024年6月

2.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打击非煤矿山违法行为。

持续推进

3.建立非煤矿山监管执法协作机制,及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4.将各相关部门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巡查内容。

对履行职责不力、推诿扯皮等造成事故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市、县人民政府

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清单》等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持续推进

各地要严格落实矿山安全属地责任,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细化落实市级、县级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厉打击无证开采、隐蔽工作面作业、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等行为。

市、县人民政府

1.落实市级、县级地方政府领导包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持续推进

2.落实《广东省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重点职责工作清单》要求,定期到非煤矿山开展检查指导,推动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

3.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患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和“打非治违”。

市应急管理局

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市县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督促各地党委政府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盗采行为。

持续推进

二、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常态化开展“三违”行为自查自纠,严格动火作业、爆破施工、煤仓清理、运输提升、密闭启封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加强地面吊篮等设备、“三堂一舍”等设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

1.落实省厅制订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和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制度。

2024年12月

2.落实省厅制定的《广东省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闭环管理“十条要求”》,规范重大隐患排查整治行为。

2024年8月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加强执法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进行立案调查、挂牌督办,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并追究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持续推进

非煤矿山企业

落实《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并制定并落实动火作业、爆破施工、运输提升、密闭启封等关键环节的风险管控方案及“三堂一舍”等设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方案。

2024年6月

对同类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罚,并从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有上级公司的,严肃倒查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严格落实。

持续推进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借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做法,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突击夜查、杀“回马枪”等检查方式,综合运用通报曝光、追责问责、行刑衔接、联合惩戒等处理手段,去在关键时、打到要害处;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1.配合广东局,使用广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的指引手册,综合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交叉执法、远程监察等工作方式开展检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通报、曝光。

2024年8月

2.落实《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协调配合,加大对矿山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持续推进

3.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加强执法检查,打击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

要统筹井上和井下、露天和井工、煤矿和非煤,配齐配强专业执法人员,发挥行业专家、退休技安人员作用,奔着具体问题去,直插现场深入开展排查整治,严禁搞形式走过场;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1.强化服务指导,组织开展专家会诊。

持续推进

2.采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异地交叉执法。

要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实行台账化管理,动态清零;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落实省厅制定的《广东省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十条要求”》。

2024年8月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

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确保闭环管理。

持续推进

非煤矿山企业

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由主要负责人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

持续推进

要坚持执法和服务相结合,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难点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落实专人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

配合省厅、广东局,执法检查与技术服务相结合,发挥专家作用,为整改困难的矿山企业答疑解惑,相关矿山企业对重大难点问题制定专门的整改方案报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持续推进

三、重拳出击“打非治违”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厉打击矿山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的企业,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并公开曝光。要建立便捷、有效的举报途径,鼓励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配合广东局落实《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和有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规定,依法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对信息进行公示、曝光,并对核实的举报投诉实施奖励。

持续推进

要通过矿井人员定位及分布、风量分配、用电量监测、产量来源、运输量来源、瓦斯涌出量来源、涌水量来源、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地点等逐因素分析比对,深挖细究隐蔽工作面作业、整合技改期间偷采、安全监控系统造假、违规分包转包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1.配合省厅建设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督促全市非煤矿山接入全省非煤矿山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实施远程监控、线上监管。

2024年12月

2.落实《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协调配合,加大对矿山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持续推进

发现矿山企业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严肃处理,并通知供电部门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公安机关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市、县

自然资源部门

对矿山企业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出,立即移送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严肃处理,并通知供电部门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公安机关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持续推进

对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依法依规提请地方政府关闭。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严格落实。

持续推进

四、强化重大灾害治理

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验证,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落实省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督促地下矿山持续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2024年12月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1.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许可时,一并审查隐患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

持续推进

2.纳入执法检查内容,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扎实开展隐患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非煤矿山企业

严格落实。

持续推进

对灾害矿井该鉴定不鉴定、该戴帽不戴帽、不按灾害等级设防或者鉴定弄虚作假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对发生瓦斯亡人事故、瓦斯涉险事故以及瓦斯高值超限的煤矿,必须停止作业、严肃追究责任,并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瓦斯防治的机构、人员、装备、制度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评估,经评估不具备防治能力的,不得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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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探放水造假、禁采区采掘作业、极端天气不撤人的,必须按重大事故隐患严格处罚。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落实省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严格落实。

2024年12月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纳入执法检查内容,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在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时,迅速停止作业、及时撤出人员。

持续推进

对露天矿山边坡角、台阶高度、平盘宽度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或者边坡监测系统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责令立即制定安全措施、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纳入执法检查内容,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在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时,迅速停止作业、及时撤出人员。

持续推进

五、大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矿山企业必须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大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五职”矿长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五科”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接受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监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安全教育培训。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1.将“五职矿长”“五科”技术人员配备情况纳入执法检查内容。

持续推进

2.采取视频直播授课、专题研讨交流、网络自学等方式,开展全省矿山、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

非煤矿山企业

严格落实。

持续推进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

非煤矿山企业

严格落实。

持续推进

从业人员必须熟知各类灾害避灾路线、地面建筑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和自救逃生方法;不熟悉避灾逃生路线,或者不能熟练使用自救器等紧急自救装备的,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非煤矿山企业

严格落实。

持续推进

严厉整治封闭占堵消防通道、逃生通道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非煤矿山企业

严格落实。

持续推进

严格矿山安全培训机构执业能力监督检查,坚决整治假培训、假考试、假证书等乱象。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开展矿山安全培训机构检查,加大对矿山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

持续推进

加强矿山安全培训管理,细化完善各类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频次、内容、范围、时间、考核等规定要求,严格执行教考分离。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落实省厅根据国家最新要求修订的我省安全生产培训相关规定,细化完善各类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频次、内容、范围、时间等规定要求。

2025年12月

(具体视国家相关文件出台时间)

对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满足规定要求,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将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纳入执法检查内容,对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假证书、“五职”矿长未现场履职等情况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

持续推进

六、严格项目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

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严格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把复工复产关,实行审查审批终身负责制。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配合省厅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严格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把复工复产关,实行审查审批终身负责制。

持续推进

新建和改扩建后煤矿产能不得低于30万吨/年,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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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动各地进一步提高铁、铜、金、石灰石等重点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

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特点,落实《韶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 年)》,进一步提高铁、铜、金、石灰石等各类重点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

2027年12月

凡是安全准入、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必须推倒重来,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落实省厅调整非煤矿山行政许可层级,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2024年3月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

配合省厅开展非煤矿山行政许可档案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并由报当地政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持续推进

七、强化矿山安全国家监察督政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坚持严的基调,坚持多约谈、多通报、多发督促函、多暗访、多曝光,将责任、压力层层传递到基层末梢。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配合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建立完善抽查、交办、核查、约谈、报告常态化的工作机制。

持续推进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当好地方党委和政府矿山安全“吹哨人”,对矿山安全重大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主要负责同志通报移办,对辖区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对策建议,及时向省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专报,切实让地方主要负责同志掌握矿山安全真实状况。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对矿山安全问题久拖不决或对整改函、建议函不落实不反馈的地方政府,严肃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并通报上一级党委政府。

持续推进

每年对各市、县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政府主要负责人及上一级党委政府。

要对地方和煤矿保供指标开展安全评估,对放任违规超能力超强度生产的,要及时介入“督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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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山安全问题久拖不决或者对整改函、建议函不落实不反馈的地方政府,严肃约谈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通报上一级党委和政府。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配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对地方党委和政府、各级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及领导人员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等情况进行约谈,并通报上一级党委和政府。

持续推进

八、严格事故调查和警示教育

矿山企业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事故信息报送,对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市、县人民政府

1.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对瞒报谎报矿山事故的举报进行核查,对核查属实或部分属实的,提请相关政府进行调查。

持续推进

2.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造成严重影响的较大涉险事故、瞒报谎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提级调查。

3.严格落实《关于在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推动《硬措施》落实。

持续推进

建好用好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活动轨迹动态监测等技防系统,加大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奖励、联合惩戒、提级调查力度,构建“不敢瞒”“瞒不住”的长效机制。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

1.配合省厅建设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接入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活动轨迹动态监测等监测数据,实施远程监控、线上监管。

持续推进

2.落实《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和有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规定,依法对重大违法违规信息进行公示、实施联合惩戒,并对核实的举报投诉实施奖励。

3.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对造成严重影响的较大涉险事故、瞒报谎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提级调查。

4.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对瞒报谎报矿山事故的举报进行核查,对核查属实或部分属实的,提请相关政府进行调查。

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并全程跟踪督导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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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督促发生事故的矿山进行停产整顿,全面排查事故风险和隐患,经复工复产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持续推进

灾害严重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矿井,必须进行智能化改造。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督促严重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矿山按照定《广东省非煤矿山智能化建设三年行动方案》要求,进行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升级改造。

持续推进

因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导致事故发生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单位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

1.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严格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日常执法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严肃处理处罚,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持续推进

2.落实《广东省有关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清单》要求,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3.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要求,督促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落实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公开制度。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把宣传教育融入日常,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必须制作警示教育片,集中开展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警示教育,切实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

强化警示教育,对发生较大事故或涉险事故的,一律约谈企业及上级公司,制作警示教育片,责令停止生产、开展全员集中培训;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严格组织验收。

持续推进

加大典型事故案例媒体曝光力度,警醒各地、各部门、各矿山企业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做到“一方出事故、多方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

当地发生非煤矿山事故的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公布事故案例和警示教育片。

持续推进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