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韶关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局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于4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我局依法对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处人民币300000元(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人、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副厂长兼项目负责人处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由本案中,企业盲目追求项目进度,擅自开展建设。通过对该企业和相关责任的的行政处罚,有力震慑了危化行业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韶关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