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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4-03-25 16:23:0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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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名称】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韶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焊接作业)涉嫌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按规定,韶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调查,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焊接作业)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作业是《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是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一环。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工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紧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韶关市应急管理局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点事项,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重要性的认识。


韶关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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