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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2-22 08:48:03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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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我市即将进入汛期,雷暴等强对流天气逐渐增多,为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落实各单位(企业)防雷减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开展我市2024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雷电防护装置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履行防御雷电灾害职责,做好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普通建筑物、矿区、旅游景点、风电等场所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

  二、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在我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并严格落实《韶关市气象局关于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登录“韶关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监管平台”接受监管。各检测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开展检测,确保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获取身份识别码及对应的检测标识(二维码),方便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查询与监督。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防御雷电灾害安全监管。气象部门要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重点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和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防御雷电灾害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教育、医疗卫生、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雷电防护装置的定期检测和维护工作。

韶关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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