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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3-10-20 10:49:51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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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标题〕韶关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安全咨询评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7日,韶关市应急管理局对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核查,发现某安全咨询评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价报告存在项目负责人陈某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7月24日,经局领导批示,立案调查。某安全咨询评价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八)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调查,某安全咨询评价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某安全咨询评价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存在从重或从轻的情节。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安全项目评价时,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应当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这是为了确保安全评价工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安全评价的可信度。将安全评价工作中的典型案例纳入警醒有关单位的范围,可以起到警醒作用,提醒相关单位注意类似问题的存在,加强安全评价管理,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韶关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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