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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3-09-14 09:56:0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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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标题】韶关市应急管理局对韶关市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24日,韶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韶关市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杨某、陈某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并考核合格,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韶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韶关市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的规定,韶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韶关市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90000元(玖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由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较高,专业性较强,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本案中,通过严肃查处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韶关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7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