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韶关市应急管理局对广东某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4日,韶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广东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广东某设备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
【法律依据及处罚】韶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广东某设备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的规定,韶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广东某设备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企业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企业容易忽视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通过本案,增强了企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安全标志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了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起到了警醒作用。
韶关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