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非煤矿山安全责任落实,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办法》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主体落实 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粤应急函〔2023〕10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持证矿山、在建矿山、尾矿库以及已停产非煤矿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见附件)。对不在附件的其它未明确的五小矿山、技改矿山、关闭退出矿山、停产停建矿山、地质勘探项目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但县级人民政府未公告关闭的非煤矿山等,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局是日常安全监管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