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韶关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徐建坤
受委托单位:韶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韶关市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李书剑
为加强我市卫生行政监督执法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消毒管理办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国卫生部令第39号)等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中共韶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内设机构名称及职责的批复》(韶机编办发〔2024〕98号)要求,市卫生健康局决定委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履行韶关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消毒产品、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医疗卫生、采供血机构、托育机构等卫生行政监督执法职责。
一、委托职责范围
(一)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并对授权事项审批和许可。
(二)组织实施市卫生健康局制定的卫生综合监督执法计划。
承担市卫生健康局交办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消毒产品、涉水产品、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医疗卫生、采供血机构、托育机构等卫生综合监督执法任务。
(三)对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非法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依照法律法规行使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执法职能,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执行处罚决定。实施简易程序处罚。
(六)参与危害公共卫生中毒事故、重大疫情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七)承办市卫生健康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付的其他卫生监督执法事项。
法律、法规如有修改和补充或转变执法主体,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二、委托执法区域
韶关市
三、本委托属内部委托,执法主体仍为韶关市卫生健康局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及其他行政行为,并有权纠正或撤销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同时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过错责任的大小,依法对受委托单位予以责任追究。
3.指导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指导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4.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5.不断完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相关配套政策,促进各项监督执法工作实施。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仅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行为。
2.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
5.严格按照委托权限,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受委托方未经委托方批准不得向社会公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监测结果。
7.制定相关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建立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和相关制度,并报委托单位备案。
8.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做好信息录入,发现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9.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韶关市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案件录入工作,做好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推广应用和案件数据信息录入,公示以及其他按规定须录入或公示的工作。
10.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反映和报告在委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严格做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建立健全制度,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确保行政执法质量。
12.切实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法治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四、委托执法期限
本委托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每五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市司法局和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