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商务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交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分团制定了《韶关市交易分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市分团反映。
(联系人:赖晶石,8883731)
韶关市交易分团
2024年2月6日
韶关市交易分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韶关市交易分团一般性展位管理体制,优化参展企业和参展商品结构,建立规范、公平、制衡、透明的展位安排制度,充分发挥广交会对我市外贸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广东交易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及展览业惯例,对韶关市交易分团一般性展位实行动态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韶关市商务局是韶关市企业参加广交会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分配方案,组织韶关市进出口企业以韶关市交易分团形式参展,管理韶关市交易分团展位。
韶关市交易分团一般性展位总数、各展区类别数量由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核定。韶关市企业参加广交会一般性展位数量由韶关市交易分团统筹安排,展位位置由商务部所属各相关商会安排。
一般性展位的数量安排遵循规范、公平、透明的原则。展位分配采用量化评分标准,实行综合评分制。
二、展位使用条件
(一)凡符合广交会现行《参展企业资格标准》的在韶关市注册登记的生产型和流通型两大类独立法人企业均可以申请使用韶关市交易分团一般性展位。已获得品牌展展位的企业原则上在同一展区不再安排一般性展位。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1.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2.列入韶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禁止参展。
3.被环保、海关、税务、市监、外汇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
4.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
5.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涉嫌展品质量与贸易纠纷投诉等违反大会相关规定行为,并处于被取消参展资格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6.因拒不服从大会管理、破坏展览秩序等其他行为,被大会认为对广交会声誉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被取消参展资格的企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1.《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参展展品范围》规定之外的展品。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3.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4.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5.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展品。
三、展位申请及安排程序
(一)企业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参展展品范围》,选择申请参展的展区,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网络平台,按要求在线申请一般性展位。企业申请每个展区的展位数量最少为一个。同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有关企业向各县(市、区)商务局和韶关高新区管委会提出展位申请,并按照韶关市交易分团的一般性展位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报送各县(市、区)商务局和韶关高新区管委会。
(二)各县(市、区)商务局和韶关高新区管委会收到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参照本实施细则展位评审标准和品牌展位评审申请指南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后出具初核意见,将企业申报材料和初核意见一并报韶关市交易分团。
(三)韶关市交易分团对各地报送的企业申报资料和初核意见进行复核,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评分并拟定分配方案,提交韶关市商务局党组会议审定。
(四)经韶关市商务局审定通过后,由韶关市交易分团将分配方案在韶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频道栏目——韶关市商务局——通知公告栏公示3天,接受企业及社会公众监督。申请企业如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以传真或邮件形式发送至韶关市交易分团。
(五)公示期结束后,韶关市交易分团须将分配方案报广东省交易团备案。
(六)在子公司未申请展位的情况下,母公司可使用其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或相对控股子公司(即为第一大股东)的资料作为评审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授权书;使用了关联公司(同一法人对公司全资、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资料作为评审依据的公司,不能和关联公司同时申请同一展区展位,同时需在提交申报资料时一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
(七)流通型企业仅限在申请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达到2个或2个以上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联营单位信息一经审核通过不能更改,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
四、展位评审标准
(一)申报展区的出口额(25分)。
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达到40万美元、进料加工出口达到150万美元可获基础分5分,企业一般贸易出口每增加5万美元、进料加工出口每增加20万美元依次加计1分(出口额取最近两年相关商品的平均出口额)。上限25分。
(二)公平贸易与行业自律(5分)。
自觉遵守同行业相关规定,履行行业义务,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在行业内无违规记录,企业可获基础分3分。如近2年企业参加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积极应对国外的出口管制及制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可增加2分。如近2年企业在广交会期间有违反知识产权保护行为,则涉案展区该项评分为0分,非涉案展区评分不受影响。上限5分。
(三)国际通行认证(10分)。
获得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行业认证包括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和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具体认证名称请参照广交会参展手册《展位评审与安排办法》或《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同一系列证书计3分。上述认证证书持有者应与一般性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上限10分。
(四)高新技术企业(5分)。
获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或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计5分。上限5分。
(五)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10分)。
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计5分;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计3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计1分。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计3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计1分,最高计3分;每拥有一项外观专利计0.5分,最高计1分,专利拥有人须为申请展位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上限10分。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
境内注册商标一个计1分,最高计1分;境外注册商标一个国家(地区)计1分,最高计4分,境内外注册商标分值可以合计。商标持有人须为申请展位企业或者企业法人代表。上限5分。
(七)品牌建设(6分)。
企业在商务部认定的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内的企业申请主营(产)产品展区计2分;在省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内的企业申报主营(产)产品展区计1分;近2年来参加商务部主办或支持参加的境外品牌展的每参加一个展会计2分,最高计3分。上限6分。
(八)行业龙头带动作用(9分)。
企业每制定或修改一个产品(技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计2分,最高计5分;获得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计1分;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证书计3分。上限9分。
(九)其他(25分)。
1.鼓励企业参加大会评定的广交会设计创新奖(CF奖)。上次一般性评审以来,每获至尊金奖1次在相应展区加3分,每获可持续发展奖1次相应展区加2分,每获金奖1次相应展区加1.5分,每获银奖1次相应展区加1分,每获铜奖l次相应展区加0.5分,每个展区最高计3分。上限3分。
2.鼓励企业参加大会评定的广交会绿色特装奖或广交会绿色展位金奖。上次一般性评审以来,每获广交会绿色特装奖或广交会绿色展位金奖1次在相应展区加2分,每获广交会绿色展位奖银奖、铜奖或人气奖1次相应展区加1分。每个展区最高计2分。相应展区绿色特装不合格的企业,从第二次不合格起计,每一次不合格扣0.5分,每个展区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上限2分。
3.鼓励企业参加广交会“i-邀请”活动评比。上次一般性评审以来,每获金奖1次加1分,每获银奖1次加0.5分。如申请多个展区一般性展位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个展区进行加分。上限1分。
4.企业近2年来参加我省组织的开拓国际市场重点展会,每参加一个展会计2分,上限4分。
5.奖励出口业绩的增长企业,申请展区比上一年度每增加20万美元加1分。上限2分。
6.支持配合国家、省的外贸工作计3分。其中:支持企业认真填报“广东省外经贸运行检测系统”平台中《广东省外经贸运行监测统计调查制度》事项计1分。上限3分。
7.支持我市外贸工作计10分。其中:认真填报我市外贸企业问卷调查(每次)计0.5分;积极参与省市重点组织的采购商报名成功(每次)计1分;积极参与进博会现场采购并达成成交意向的企业计3分;积极响应并参与政府号召的招善引爱等公益性活动(如“6·30”扶贫济困日捐款)(每项次)计3分(该项计分以活动期间提供给我市分团的凭证为准)。上限10分。
在上届广交会中,未配合大会和交易团按照组展和参展要求开展工作、未及时缴纳参展相关费用、参展过程未配合及时整改违规问题、未及时按要求报送成交额等情况,每个事项扣减1分,累计不超过5分。
五、展位申请材料
(一)企业在线填报的《参展申请表》。
(二)《企业申请韶关市交易分团一般性展位评分表》(附件1)。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评审标准相关材料。企业展区出口额以海关统计口径为准,有相关母子公司关系须提供证明文件和授权书;相关证书、认证、专利复印件(各县(市、区)商务局和韶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审核属地企业提供的相关证书、认证、专利等原件);外贸公司与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须提交《联营参展申请表》、供货协议以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装订成册。企业申请材料需按《第1××届广交会韶关市交易分团企业参展申请材料》(附件2)格式要求装订成册。
六、展位退出机制
(一)参展企业达不到广交会现行《参展企业资格标准》要求,根据广交会对各省交易团参展企业出口额达标率以及参展企业年更新率的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减少其展位数量或退出展位。
(二)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经大会或广东交易团展位巡查人员确认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一般性展位的参展企业,取消该企业从下届起连续十届在出口展区的参展资格并收回参展展位。
(三)在某一展区连续三年六届参展后,仍无对应展区类别出口额的企业,取消其该展区参展资格。根据展区情况,若无符合条件的其他申请企业,则予以保留展位。
(四)对涉嫌专利侵权、版权侵权、商标侵权等行为的参展企业,按照大会处罚给予相应扣减,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该展区参展资格。
(五)企业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的展位,由我市交易分团收回。
七、展位安排原则
(一)三年六届原则。
如无特殊情况,经核准的一般性展位使用原则上保持三年六届不变(从第134届开始计算)。
(二)展位重评原则。
每届采用动态调整方式对一般性展位安排进行动态调整。
1.依照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分排序,依次优先安排1-2个展位。若展位仍有剩余,原则上按照评分排序再依次增加分配1-2个展位。各企业分配数不超过其申请数。
2.在展区展位数量允许的情况下,未达到出口额准入门槛但排名靠前按照上述原则可分配展位的企业,每个展区最多分配1个展位。
3.在展区展位数量允许的情况下,对连续10届参展的外贸企业,优先保持其原有展位数量不变。
4.酌情考虑各县(市、区)商务局和韶关高新区管委会推荐的具有出口增长潜力的企业。
(三)展位扣减原则。
1.因上届违规被大会处罚的企业,扣减其在违规所属展区的所有展位。同时,根据展区情况扣减其部分其他展区展位。
2.优化调整展区结构,对新获品牌展位企业原有的一般性展位,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和展区情况进行扣减。
3.扣减的展位优先安排给新申请企业,原则上每个企业只分配1个展位。
(四)扶持发展原则。
为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及具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广交会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展位(最多不超过展位总数的20%)给出口额未达标的企业参展。
(五)调剂安排原则。
为平衡广交会展位数量及展位类别方面的供需矛盾,交易团将依据申请企业上一年度对应广交会所有展区出口额构成情况,对企业参展展区类别及数量进行调剂安排。
(六)企业变更原则。
考虑到企业转型升级的实际经营情况,允许企业在转型升级期间用变更后的企业(属于同一法人或同一实际控制人)进行展位申请,企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在评分时同时使用该企业变更前后的资料进行评分排序。
八、其他相关规定
(一)母(子)公司关系证明文件和授权书。
使用母(子)公司有关资质参评的,除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母(子)公司关系证明文件。
属全资关系的,须提供母公司为子公司唯一股东的证明文件;属绝对控股关系的,须提供母公司出资额占子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证明文件;属相对控股关系的,须提供母公司为子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证明文件。
上述证明文件(如工商登记证明等)须加盖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公章;属各地各级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可以国资委文件替代工商部门文件。
2.属非全资子公司授权的,须提供经授权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授权书须写明授权资质对应展区、授权公司的海关编码、授权产品海关税号、所授权的境内外商标、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范围。相应授权产品海关税号如涉及不同展区,须在同一份授权书上分别列明。
(二)若外贸企业跟生产企业为同一法人,在生产企业未申请展位的情况下,外贸企业可使用其生产企业的相关资质作为评审依据。
(三)企业申请一般性展位时间为每年的5月和11月,具体时间以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广交会展位申请通知为准。
(四)本实施细则,由韶关市交易分团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xx县(市、区)商务局关于第1xx届广交会申请参展企业的初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