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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5-10-20 10:04:07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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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247月,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202412月,省医保局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办法》,对按病种分值付费改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需《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实施细则(试行)》提前进行修订完善

二、政策依据

(一)《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9号)

(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办法》(粤医保规〔202411号)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医疗机构系数。根据《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办法》“为体现不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水平、医疗资源消耗的差异,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系数。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综合考虑有利于推动分级诊疗,支持医疗机构学科建设,倾斜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等因素,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合理设定医疗机构系数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医疗机构基本系数和部分加成系数指标进行微调。

(二)调整基层病种系数。将基层病种系数由0.8调整为0.65,进一步引导分级诊疗。

(三)建立风险调节金制度和合理超支分担机制。在付费总额内提取5%的风险调节金,年度清算时用于医疗机构合理超支分担。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记账金额高于年度清算总额的超支部分,原则上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15%以内的合理超支由风险调节金按照70%的比例分担,风险调节金不足以分担时,按各医疗机构的合理超支占比进行分担。

(四)建立二次分配机制。年度可分配资金总额在清算后仍有结余的,进行二次分配,确保年度可分配资金总额全部用于年度清算。二次分配按照各医疗机构年度总分值占全市医疗机构年度总分值之和的比例进行分配,并与年度考核得分相挂钩。

(五)建立健全其他有关的配套政策。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建立特例单议、数据工作组、协商谈判、预付金制等工作机制,调整病种分值计算规则,调整月预拨付标准,增设中医日间治疗病种等,政策体系更加完善。

四、政策实施时间

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韶关市医疗保障局 韶关市财政局 韶关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韶医保规〔20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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