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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综合诊查类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时间:2026-03-25 14:48:43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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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保局,南雄市、仁化县人社局,市医保中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并制定政府指导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布综合诊查类项目35项及各加(减)收、扩展项目(详见附件1),航空医疗转运已单独发文执行。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等,整理为可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详见附件2)。同步废止现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96项(详见附件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按“一般诊疗费”收取,不能收取各类“门诊诊查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均按整合后项目与耗材清单收费,不得选用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收费。公立医疗机构应开设便民门诊,为复诊、续方等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便利门诊服务。

  二、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

  制定韶关市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下调不限。儿童加收项目的加收比例按韶关现行政策执行。

  三、加强综合管理

  (一)各县(市、区)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

  (二)市医保中心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相应医保编码维护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编码映射等工作。

  (三)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6年3月30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附件1.韶关市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pdf

  附件2.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pdf

  附件3.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pdf

    韶关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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