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上门服务费”等167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1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上门服务费”等167个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2024年9月1日起在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行2年。试行期间,医疗机构应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服务项目成本情况、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合理制定试行价格,填报成本测算表上报属地医保局,由属地医保局汇总报市医保局备案后实施,市直医疗机构报市医保局备案;同时,医疗机构应登陆广东医保服务平台(网址:https://igi.hsa.gd.gov.cn/web/#/Index)填报价格等信息。
二、各县(市、区)医保局要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落地工作,加强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监测,加强对重点关注价格项目有关备案材料的分析,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市医保中心应及时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维护,确保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顺利结算。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我局(医药采购和价格管理科)反映。
三、各医疗机构应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的填报工作,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患者对其就医全过程价格信息的知情权,并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上门服务费”等167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pdf
韶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