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服务大厅各窗口:
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社会监督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反映。
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
2019年10月11日
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社会监督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务服务大厅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务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关心政府廉政建设和效能建设,关注政务服务工作,热心监督工作;
(三)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
(五)身体健康,履行职责能力较强;
(六)其他应具备的有关条件。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的聘请范围和方式:
(一)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有关企事业单位的代表担任社会监督员;
(二)市行政服务中心向社会监督员颁发证书;
(三)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2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与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后,提前解聘。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一)监督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服务态度,以及窗口的工作质量;
(二)监督已进驻窗口的政务服务事项,是否还存在两头受理、明进暗不进等现象;
(三)监督是否对申请人申办事项所需的资料、需要修改和补正的资料进行一次性告知;
(四)监督应该当场办结的能否当场办结,承诺办理的是否在窗口承诺时限内办结;
(五)监督有无乱收费的现象;
(六)监督工作人员有无在工作时间炒股、打游戏、上网聊天、看电影、脱岗等现象;
(七)在窗口服务中,有无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八)收集、反映、传递社会各界对行政服务中心及窗口的意见和建议;
(九)参加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十)办理行政服务中心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的义务:
(一)社会监督员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
(二)保守国家和政务服务工作秘密;
(三)不利用社会监督员的身份谋取私利。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在执行督查任务时,各窗口要认真配合。根据工作需要,社会监督员可采取以下办法履行监督职责:
(一)定期不定期的到中心窗口实地督查各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
(二)约请各窗口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分析存在差距的原因及改进意见;
(三)经常深入基层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七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积极支持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并建立相关制度:
(一)及时向社会监督员提供有关文件、规定、信息,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二)受理社会监督员反映的意见,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
(三)每年不定期社会监督员座谈会,向社会监督员通报政务服务大厅情况,征询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征询社会监督员反映和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保护社会监督员的合法权益;对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成绩显著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给予表扬。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和其他有关监督的事项,要列入督办事项,进行登记、督办和反馈。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的组织、联络及日常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具体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