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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印发《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社会监督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10-14 14:38:4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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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服务大厅各窗口:

    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社会监督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反映。



      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

               2019年10月11 


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社会监督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务服务大厅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务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关心政府廉政建设和效能建设,关注政务服务工作,热心监督工作;

  (三)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

  (五)身体健康,履行职责能力较强;

  (六)其他应具备的有关条件。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的聘请范围和方式:

  (一)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有关企事业单位的代表担任社会监督员;

  (二)市行政服务中心向社会监督员颁发证书;

  (三)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2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与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后,提前解聘。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一)监督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服务态度,以及窗口的工作质量;

  (二)监督已进驻窗口的政务服务事项,是否还存在两头受理、明进暗不进等现象;

  (三)监督是否对申请人申办事项所需的资料、需要修改和补正的资料进行一次性告知;

  (四)监督应该当场办结的能否当场办结,承诺办理的是否在窗口承诺时限内办结;

  (五)监督有无乱收费的现象;

  (六)监督工作人员有无在工作时间炒股、打游戏、上网聊天、看电影、脱岗等现象;

  (七)在窗口服务中,有无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八)收集、反映、传递社会各界对行政服务中心及窗口的意见和建议;

  (九)参加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十)办理行政服务中心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的义务:

  (一)社会监督员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

  (二)保守国家和政务服务工作秘密;

  (三)不利用社会监督员的身份谋取私利。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在执行督查任务时,各窗口要认真配合。根据工作需要,社会监督员可采取以下办法履行监督职责:

  (一)定期不定期的到中心窗口实地督查各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

  (二)约请各窗口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分析存在差距的原因及改进意见;

  (三)经常深入基层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七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积极支持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并建立相关制度:

  (一)及时向社会监督员提供有关文件、规定、信息,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二)受理社会监督员反映的意见,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

  (三)每年不定期社会监督员座谈会,向社会监督员通报政务服务大厅情况,征询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征询社会监督员反映和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保护社会监督员的合法权益;对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成绩显著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给予表扬。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和其他有关监督的事项,要列入督办事项,进行登记、督办和反馈。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的组织、联络及日常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具体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