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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节约用水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时间:2025-03-21 10:27:14 来源:韶关市水务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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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韶关市节约用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20日施行,鉴于国家和地方节水政策变化及上位法调整,为评估实施效果和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韶关市水务局于2024年6月开展立法后评估。评估工作采用文献研究、实地调研、专题研讨等多种方式,并多次向相关单位咨询。实施效果评估显示,韶关市大力推广农田节水技术,应用面积达27.81万亩,有关县区实施18条节水价格政策,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成果显著,已完成各类节水型载体555个。实施效果评估结论表明,《办法》在认知度、认同度、执行情况、社会和经济效益、制定目的实现程度等方面表现良好,但普法宣传需加强。文本从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等五方面评估质量较高。评估建议继续施行《办法》,适时修订。同时,要强化部门协同管理,联合多部门加强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样式普法活动,提高居民熟悉度。

  前言

  《办法》在2019年11月21日经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是规范韶关市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为推进韶关市全社会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韶关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办法》实施至今已5年有余,考虑到目前国家节水政策以及广东省和韶关市节水工作实际情况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以及《节约用水条例》和《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上位法的出台或修改,为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促进《办法》与上位法的有效结合,有必要对《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

  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韶府规〔2022〕13号)等有关要求,韶关市水务局于2024年6月开始,围绕《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及其是否适应韶关市节约用水新情况和新要求等开展后评估工作。

  一、评估工作的开展

  1.1 准备阶段

  2024年6月—8月,制定《〈韶关市节约用水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确定评估方法,制定调查问卷,完成评估的准备和部署工作。

  1.2 实施阶段

  2024年9月—11月,采用文献研究、实地调研、专题研讨、问卷调查、书面调研等方式方法,开展《办法》评估工作。

  1. 文献研究。查阅了《节约用水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农村供水条例》和《韶关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等节约用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立法档案,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工作报告和研究报告等资料,深入分析了《办法》在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和立法技术规范等方面的内容,着力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地方立法整体实效。

  2. 实地调研。深入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开展专题访谈和实地调研,查看了水厂、学校、钢铁厂和灌区等工程用水现场,梳理了韶关市节约用水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 专题研讨。与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座谈。收集统计了《办法》各项制度执行落实情况以及依据《办法》作出的行政审批及行政处罚情况,了解了《办法》的具体执行情况。

  4. 问卷调查。此次调查问卷共设计了18个调查问题,采用网络方式面向韶关市各行业开展问卷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2638份,收集了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他行政单位人员和社会公众等不同群体关于《办法》主要制度及其实施效果的评价。

  5. 书面调研。围绕评估内容采取书面调研的形式,了解市教育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和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关于《办法》的意见与建议。收集统计了《办法》各项制度执行落实情况以及依据《办法》作出的行政审批及行政处罚情况,掌握了《办法》的具体执行情况。

  评估过程中多次向广东省水利厅节约用水办公室等单位咨询节约用水的要求和规定,听取意见与建议。

  1.3 结论形成阶段

  2024年12月,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同时开展评估报告的撰写,经多次讨论和完善,形成《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二、《办法》实施效果评估

  1. 推广使用农田节水技术、设备和器具情况。韶关市大力推广使用农田节水技术、设备和器具,应用面积共达27.81万亩。

  2. 实施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政策情况。韶关市有关县区共实施了18条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政策。

  3. 整体节水成效情况。在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方面,乳源县、曲江区已完成创建,武江区、始兴县、南雄市已通过省级评估,仁化县已通过市级验收。截至目前,韶关市已完成各类节水型载体数量555个。

  三、《办法》认可认同情况评估

  问卷调查旨在评估《办法》的实施效果及其在社会各界的认知度。通过收集不同群体对《办法》的熟悉程度、实施效果、合理性及满意度等方面的反馈,能够深入了解政策在实际执行中的成效与不足之处,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提供依据。

  共有2638人参与调查。(1)参与主体分析:调查的参与主体中,社会公众占绝大多数(69.6%),显示出公众对节约用水政策的关注和参与意愿。(2)居民身份:绝大多数参与者(97.99%)为韶关市的常住居民,为调查结果的本地适用性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1. 《办法》熟悉情况。社会对《办法》的熟悉情况不高,有13.5%的调查对象尚未知道有《办法》。

  2. 《办法》了解渠道。68.04%的调查对象是通过节水宣传活动途径了解《办法》的,因此节水宣传活动可进一步增强。

  3. 《办法》设置合理性情况。98%以上的调查对象对部门分工、用水计划、重点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地下水禁限采区划分的设置予以认同。

  4. 《办法》处罚额度合理性情况。88%以上的调查对象认为处罚额度合理,但也有7%~10%的调查对象认为处罚额度偏高,有1%左右的调查对象认为处罚额度偏低。

  5. 周边节水工作提高情况。近87%的参与者对周边节约用水工作表示满意(非常满意和基本满意),而57.85%的人认为与5年前相比,节约用水工作有显著提高,反映出政策实施的积极效果。

  四、《办法》实施效果主要评估结论

  从《办法》的认知度、认同度、执行情况、所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制定目的实现程度5个方面对《办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1)认知度

  《办法》认知情况是其实施的基础。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参与问卷调查的人员对《办法》的认知情况较好,社会公众主要通过水利工程保护宣传教育,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等途径了解《办法》。可见,韶关市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说明《办法》的普法宣传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2)认同度

  《办法》获得的认同度越高,其正当性和权威性就越强,将得到更好的执行和落实。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非水利的其他行政单位和社会公众关于《办法》部门分工、用水计划、重点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地下水禁限采区划分等规定的认同度较高,大部分的受访者认为行政处罚罚款额度合理。

  (3)执行情况

  《办法》各项制度的执行落实是其取得实施效果的基础,也是《办法》制定目的实现的前提。根据资料搜集、数据统计分析可知,用水计划制定、重点用水单位划定、水平衡测试等制度均得到了较好的执行。

  (4)社会和经济效益

  韶关市节约用水工作产生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办法》的制定奠定了韶关市节约用水的规章基础,是韶关市节约用水工作的主要依据。二是《办法》的实施对促进韶关市节约用水工作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5多年来,韶关市的总用水量由18.39亿m3减少至18.06亿m3,减少了0.33亿m3。三是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办法》对韶关市节约用水产生了积极正面的作用。

  (5)制定目的实现程度

  《办法》制定目的实现程度较好。一是调研座谈和问卷调查了解到《办法》在客观上对韶关市的水资源节约利用具有较好的规范作用,基本实现了出台时的目的。二是大部分社会公众对韶关市节约用水工作满意,认为5年来周边的节约用水工作有提高,由此可见《办法》制定目的得到了实现。

  五、《办法》文本质量主要评估结论

  从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5个方面对《办法》文本质量进行了评估,总体上各方面质量较高。从具体评估指标来看:

  (1)合法性

  《办法》在设立依据、设立主体、法定程序和规定内容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条款。

  (2)合理性

  《办法》整体合理性较好,关于节约用水的行政管理和日常管理中的权力、责任、利益配置合理,较好的体现了公平和正义;部门之间节约用水职责的分工合理可行,符合韶关市实际情况;各项管理措施和行政许可的设定必要且恰当;追责机制明确;现有制度可基本满足现行管理需要。

  (3)协调性

  在协调性方面,《办法》内部各项制度相互衔接配套,与同位阶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位法不存在冲突,规定的违法行为均设置了法律责任,使《办法》实施具有较好的协调性。

  (4)可操作性

  在可操作性方面,《办法》制定时已明确了部门分工、节水管理等实施的具体细节,整体上可操作性较强。

  (5)规范性

  在规范性方面,《办法》形式结构规范,逻辑结构严谨,条款的文字表述简明准确,法律用词准确。

  六、评估建议

  6.1 评估结论

  在文献研究、实地调研、专题研讨、问卷调查、书面调研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办法》的立法理念符合立法当时的需要,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办法》实施5年多以来,基本实现了规范韶关市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推进韶关市全社会节约用水和保障韶关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立法目的。总的来看,《办法》与上位法以及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方向要求匹配度较高,不存在根本性、原则性的冲突。因此,建议继续施行《办法》,待确有必要时,再适时对《办法》进行修订。

  6.2 评估建议

  1. 强化部门协同管理

  在执行过程中,建议市水务局联合市普法办进一步加强对《办法》的宣传,主动对接市教育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和交通运输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促进各部门深刻领会《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督促行业内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办法》规定。

  2. 加大《办法》宣传力度

  《办法》的条文规定已基本完善,但在立法后评估的调查问卷中发现,部分居民对《办法》缺乏了解,熟悉度不高。建议通过与学校、社区等联动,针对不同的受众开展节水宣传讲座、入户宣传等多样式的普法宣传活动。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