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的监督,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监督的渠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及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检会字〔2017〕3号)》的相关规定,经与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协商,韶关市司法局决定在部分县(市、区)公开增补韶关市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任期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外部监督制约制度。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市级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所辖基层检察院的办案活动。
市级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二、选任名额
本次计划增补韶关市人民监督员9名,其中:
武江区1名(公职);
曲江区1名(公职);
乐昌市1名(公职);
南雄市1名(公职);
仁化县1名(非公职);
始兴县1名(公职);
乳源县3名(公职2名,非公职1名)。
三、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三)人民监督员户籍或常住地应在当地辖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的选任: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三)人民陪审员;
(四)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四、选任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逾期不予补报(本次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2.报名方式
此次增补采取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和公民自荐报名两种方式。
(1)现场报名。韶关市司法局委托相关县(市、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设置报名点,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接受现场报名。地址:具有增补需求的相关县(市、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2)推荐报名。由韶关市司法局会同韶关市检察院商请相关单位推荐候选人员。
3.报名材料
(1)申请表一式2份。报名者需填写《人民监督员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报名现场领取,也可在“韶关市人民政府网·韶关市司法局频道”或微信公众号“韶关普法”上下载。
(2)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三)组织考察
韶关市司法局委托相关县(市、区)司法局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市级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进行考察,并对候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原件进行核对。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市级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四)社会公示
拟任人选名单通过“韶关市人民政府网·韶关市司法局频道”和微信公众号“韶关普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五)公布名单
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韶关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并通过“韶关市人民政府网·韶关市司法局频道”和微信公众号“韶关普法”向社会公布。同时选任结果报广东省司法厅备案,颁发由广东省司法厅统一监制的《人民监督员证书》和《人民监督员工作证》。
联系人:刘尚云。联系电话:8468702。
附件
人民监督员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