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申请法律援助。
二、事项类别
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刑事辩护与代理;代拟法律文书等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法律援助条例》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韶关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四、服务对象
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即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在遇有法律问题或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相关权利时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困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注: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
4.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5.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以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6.遭受人身伤害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主张相关权益;
7.其他因人身损害导致死亡的受害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
8.请求工伤待遇;
9.服刑人员就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重新审判的申诉案件申请法律援助;
10.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11.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
12.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本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等);
13.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属于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
14.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因经济困难以外的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本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有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15.有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的残疾人;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经济困难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没有价值较大的资产的,认定为经济困难:(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韶关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就读国内全日制中高等学校,导致家庭月人均消费性支出超过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且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韶关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注:1.韶关市2023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0元,其50%即为1680元。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户籍管理部门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中,但与申请人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3.价值较大的资产范围:两套以上的城镇房产或者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城镇住宅,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政府公布的当地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用于经营用途的房产,且申请日之前6个月的月均经营收益超过韶关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汽车(唯一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足以购买其必需的法律服务的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高档消费品、收藏品等其他个人及家庭资产。
六、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人员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残疾人职工;
5.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者一方;
6.困难残疾人家庭、一户多残、重度残疾或者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7.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
8.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人员;
9.撤销监护权案件的申请人;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受理条件
(一)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
(二)申请事项应当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申请人属于经济困难公民或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
注:1.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在遇有法律问题或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相关权利时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代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可以由申请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人员代为申请。
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八、受理机构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属于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的法律援助事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的,可以向距离最近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对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
注:我市已推行法律援助申请市域通办,群众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依法由我市内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群众可选择向我市任一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内部协作机制处理群众的申请。
九、申请材料
注:申请事项涉及的纠纷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申请人无须申报对方当事人的个人收入支出以及资产状况。
十、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定义、范围、受理须知
(一)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定义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审查公民法律援助申请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法定的法律援助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法律援助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一)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申请人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无法提交以下证件或证明材料的,可以选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法律援助:
1.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证明;
2.特困供养人员的证明;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证明;
4.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证明;
5.获得司法救助的证明;
6.军人军属证明;
7.服现役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证明;
8.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证明;
9.享受抚恤待遇的证明;
10.困难残疾人家庭、一户多残、重度残疾的证明;
11.一年内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的证明;
12.属于英雄烈士近亲属的证明;
13.见义勇为的证明;
14.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证明。
(二)公民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法律援助的流程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签写《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书面承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法定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内容后,不再提交相关事项的证明材料,但仍应当提交《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材料。属于《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经济困难说明材料。
申请人不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又不愿进行书面承诺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承诺书》,提交经济困难说明材料。
十一、法定/承诺办结时限/救济途径/法律责任
韶关市法律援助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对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和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法律援助申请,韶关市法律援助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作出说明和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作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韶关市法律援助处经审查后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韶关市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充材料或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韶关市法律援助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将被依法终止法律援助,由韶关市司法局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受援人同时符合纳入虚假承诺失信名单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平台。
韶关市法律援助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并告知受援人应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联系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申请人对韶关市法律援助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韶关市司法局提出异议审查,韶关市司法局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韶关市法律援助处决定或者责令韶关市法律援助处改正的决定。申请人、受援人对韶关市司法局维持韶关市法律援助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援助人员的下列情形这一的,受援人可以申请韶关市法律援助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拖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擅自终止或者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泄露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指使、煽动、教唆、诱导受援人采取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和纠纷;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韶关市法律援助处应当自受理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并告知受援人。
韶关市法律援助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将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送达受援人。受援人对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参照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异议审查受理程序处理。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十三、取件方式
申请人可选择邮寄送达或自取
十四、办理流程图
十五、办理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韶关市法律援助服务大厅
窗口地址:韶关市武江区百旺路北芙蓉园韶关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区30、31号窗口
窗口电话:0751-8877866,0751-855008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法定节假日休息)
交通指引:公交车5路、17路、23路、35、38路、韶州大道专线(市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
地图定位链接:https://j.map.baidu.com/87/Jkd
注:我市已推行法律援助申请“市域通办”。以下为我市其他法律援助机构联系方式。
1.浈江区法律援助处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乐土路3号,联系电话:0751-8310148。
2.武江区法律援助处地址:韶关市武江区亨泰路18号,联系电话:0751-8778466。
3.曲江区法律援助处地址:曲江区马坝镇马坝大道30号区政务服务大厅20、21窗口,联系电话:0751-6839315。
4.乐昌市法律援助处地址:乐昌市人民中路70号乐昌市司法局一楼法律援助大厅,联系电话:0751-5560148。
5.南雄市法律援助处地址:南雄市雄东路1号东方大润发广场四楼政务服务大厅66-67号窗口,联系电话:0751-6961001。
6.始兴县法律援助处地址:始兴县太平镇公园北路91号,联系电话:0751-3931303。
7.仁化县法律援助处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139号,联系电话:0751-6320348。
8.翁源县法律援助处地址:翁源县龙仙镇德政路317号政务服务中心27、28号窗口,联系电话:0751-2860148。
9.新丰县法律援助处地址:新丰县丰城街道金园路132号韶关市新丰县政务服务中心79号和80号窗口,联系电话:0751-2282405。
10.乳源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处地址:乳源瑶族自治县北环中路13号县政务服务大厅4号楼一楼,联系电话:0751-5360959。
十六、网上办理信息
微信小程序:“粤省事”
网站: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
广东省法律服务网https://gd.12348.gov.cn/
十七、监督投诉
投诉事项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韶关市司法局投诉:
(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
(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投诉回复时限及形式:韶关市司法局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当在45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处理答复书》。
投诉受理单位:韶关市司法局
投诉电话:0751-8469422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韶关市环园东路3号韶关市司法局,邮政编码5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