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观察期”制度是执法单位在执法“观察期”内对企业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谨慎使用行政处罚,引导违法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自觉守法的制度。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干扰最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对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适用本指引。
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当事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二)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三)经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
(四)已适用过道歉承诺制度、免罚清单或执法观察期制度,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
(五)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六)有转移、隐匿、使用、毁损、变卖等擅自处理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行为或者擅自撕毁封条的;
(七)近二年以来被查实的有效举报投诉达三次以上,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近二年以来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九)违法行为造成突发事件或者造成严重、重大影响的;
(十)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违法行为,其中一个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给予执法观察期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
二、适用程序
(一)执法观察期启动阶段。原则上,案件调查部门应在立案后,对当事人是否可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进行初查,认为可适用的,提出对当事人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具体意见及责改决定的具体内容,按程序提交案件审查部门法制审核通过后,由分管执法的负责人及分管法制审核的负责人联合签发责改决定,明确告知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可依法不予处罚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配合柔性执法工作,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责改决定明确给予整改期限的,以该期限为执法观察期限;给予观察期时限由案件调查部门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法定办案期限。案件调查部门与审查部门对当事人是否可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意见不一致的,可按程序提请集体审议。案件调查部门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的,应做好过程记录并附卷。
(二)违法行为改正核实阶段。案件调查部门发出责改决定后,应在确定的执法观察期内合理安排后续现场核查的时间和频次。当事人按照责改决定要求完成整改,并主动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的,调查部门应当及时现场调查核实其整改完成情况。当事人未在执法观察期内主动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的,调查部门应当在执法观察期截止后及时核实其整改完成情况,并将有关核实情况形成证据附卷,一并移交案件审查部门后续审理。
(三)处罚建议及决定阶段。案件调查部门应当梳理前期收集固定的违法行为证据材料、柔性执法材料、当事人整改材料、整改核实材料等,根据当事人收到责改决定后是否停止实施违法行为、观察期内是否配合柔性执法、整改是否完成以及观察期内是否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对当事人提出依法不予处罚、应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并按程序提交案件审查部门审核、集体审议后作出最终决定。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未能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柔性执法工作,或者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或者未能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或者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沟通协作和监督。案件调查部门与审查部门应当强化内部沟通协作以及审核机制,严格依法依规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选择性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对于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不符合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的其他情形,不得擅自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以教代罚。
(二)依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适用本指引的,主管部门仍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自由裁量权规范性文件中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罚、轻微违法免处罚清单等的规定,综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已适用过本指引的,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再适用,确需适用的,需按程序提交法制审核和集体审议决定。
(三)严格执行审核审议程序。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案件,应当经过法制审核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