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2023)粤韶韶州撤第1号
复查申请人:韶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相关人:刘XX,女,1950年10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219501017XXXX。
本处于2023年7月4日收到韶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关于撤销相关房屋不动产继承公证书的函》,要求撤销本处于2022年8月31日出具的(2022)粤韶韶州第4517-4519号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韶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申请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核实查证,组成复查小组对所涉公证案件进行复查。经核查,上述公证书所涉的继承标的物韶关市武江区惠民路33号广东北江中学内13幢206房的不动产非被继承人张XX所有,即不属于被继承人张XX的遗产,公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处决定撤销(2022)粤韶韶州第4517-4519号公证书。
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如对此决定有异议,可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