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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认定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1-12-02 10:05:1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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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司法局:

  根据《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我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相关规定,现对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予以相应调整,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没有价值较大的资产的,认定为经济困难:

  一、2021121日起,在申请日前6个月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1620元的;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就读国内全日制中高等学校,导致家庭月人均消费性支出超过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且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我市2020年为2868元)的;

  三、除按规定免于经济困难状况审查外,其他军人(含退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上浮一倍执行。                                

        韶关市司法局

  20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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