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质押物已由质押人、质押权人申请抵(质)押登记,经审查,特发此登记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上述质押物从登记之日起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