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
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市委、市府《关于完善我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及《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韶府【2018】24号),现将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从2018年8月1日起,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410元/月。
二、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应严格执行经济困难标准规定,并加大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的宣传力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做到应援尽援。
韶关市法律援助处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