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两张清单”公布,韶关市司法局在全省率先创新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模式,以市政府办的名义印发了《关于公布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管理事项类别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质增效。
一、明确主体
《通知》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情况,公布了58个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涵盖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党委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其他部门。
据了解,未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单位、机构,如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将不得擅自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限定范围
《通知》规定了各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管理事项类别,共231项。今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管理事项类别清单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该市司法局立法科负责人介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
三、动态管理
《通知》规定,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管理事项类别,经市司法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该项创新举措,有效提升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水平,有利于提高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近三年,该市司法局共审查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12件、市政府及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121件,备案审查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125件,确保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该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韶关市将始终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持续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坚决维护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有效助推法治化营商“软环境”建设,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